简介:借由法院系统内部的操作规范与司法解释所创设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实现与执行的顺位规则,在不动产"一物数卖"无法可用的情况下,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燃眉之需,也为法律规则注入了道德血液。然而相关规则存在体系性较差的弊病,真正属于债权竞合的规则未能清晰地提炼出来,规则的正当性亦未得到充分的阐释。不动产买卖合同竞合的裁判规则包含三个顺位:合法占有者、先行支付价款者、在先成立者;不动产买卖合同竞合的执行规则为:支付价款达一定比例者优先于金钱债权。这两种竞合规则在整体上基于物债二分的类型论获得其逻辑体系上的正当性,权利外观规则与政策考量则分别补强了合法占有者优先与先行支付者优先规则。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