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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实行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的自然结构要素仅为心素与体素。在实行的规范形式上,实行的构成要素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本质行为、职务行为、违规行为,单纯性要素、选择性要素、合并性要素;实行的整体构成表现为:单元型实行、多元型实行,提升的实行、纯正的实行、扩展的实行,单人的实行、聚众的实行

  • 标签: 实行钉为 自然结构 规范结构 犯罪行为
  •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 未遂 正犯性
  • 简介:实行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未遂犯 因果关系 间接正犯
  • 简介:犯罪实行的着手是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 标签: 着手 主观说 客观说 折衷说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刑法信条学中,过失犯罪经历了从前妻的孩子到最受宠爱的孩子的变化",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在论及过失犯罪理论时曾经借用一位学者的话这样写道。而正是这之后学术界对过失犯罪理论的日益青睐,过失的实行这一课题开始被提出并引起了众多刑法学者的研究兴趣,相关论著逐渐增多,理论亦日臻完善,其中以日本、德国刑法学界为典型。与此相反,中国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理论的关注程度向来不高,且多是针对犯罪过失这一主观要件的理论探讨,对于过失的实行的概念则少

  • 标签: 实行行为 过失犯罪 新过失论 不作为犯 德国刑法学 结果无价值论
  • 简介: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社会行为论的一种,既是解决犯罪化与犯罪化依据的理论武器,也是犯罪实行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不仅考量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恶,同时更侧重行为本身的恶。因此,相对于单纯的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在解释实行的刑法意义上更有说服力。

  • 标签: 犯罪实行行为 社会相当性理论 社会行为论
  • 简介:实行是刑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围绕其展开的争论也很多,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行实行的区分。本文从实行的概念,结合具体情况,阐明了实行相对性,为区分实行实行提出了大致明确的标准。

  • 标签: 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相对性
  • 简介:实行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 标签: 实行行为 危险 现实的危险
  • 简介:根据不同的标准,实行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复合的实行、拟制的实行、间接的实行、共同的实行和过失的实行具有特殊性,需要在刑法理论上特别研究。

  • 标签: 实行行为 类型 解释
  • 简介:<正>一、问题所在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这五种情形分别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实行行为 合同生效 诈骗行为 判断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
  • 简介:<正>实行是贯穿整个犯罪论的核心概念。构成要件中危险行为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判断,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的区分,正犯和共犯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厘定,都离不开实行实行并非法定概念,不像犯罪一样,刑法第3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正因为如此,学界对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以下将一一介绍。

  • 标签: 实行行为 犯罪论 原因自由行为 预备阶段 形式层面 因果关系
  • 简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违章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特别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时,更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本罪实行的地位,没有准确把握本罪实行的本质。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时,必须确立过失实行的独立地位,把握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实质内容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实行行为 结果回避义务 成立标准
  •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 标签: 过失犯 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行为无价值
  •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罪只有一种实行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罪实行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 多种行为类型 复合行为类型 单一行为类型
  • 简介:不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 标签: 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 着手
  • 简介:实行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实行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 标签: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关于实行着手的认定,国内外刑法理论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从着手的概念出发,对认定着手的方法加以归纳,并提出了具体认定着手的几种方法。此外,笔者还对隔离犯、不作为犯、原因自由行为这三种特殊形式的实行的着手认定进行了探讨。

  • 标签: 着手 实行行为 认定
  • 简介:"面对我国公务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惩治腐败的迫切需要,如何通过本罪(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者注)解释,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是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任务。"[1]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

  • 标签: 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惩治贪污 证明责任 犯罪所得 如实供述
  • 简介: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正犯化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实行实行具有定型性,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明确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明确本罪实行的前提和重点。本罪的因果关系必须具有类型性和相当性。从实质客观说的立场出发,在判断是否属于本罪的实行时,要实质的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让本罪法益受到侵害的实质危险性。正当业务行为、本罪与所帮助之罪的帮助行为,本罪的实行与帮助行为,都可以通过从实质上理解本罪的实行来进行区分。

  • 标签: 实行行为 实质客观说 正当业务行为 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