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进入高发期,而监管主体、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三方的监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有鉴于此,2013年初,我国将原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模式变革为以食药监总局为主导的统合协调监管模式,并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合作的改进,但鉴于"失措""失信"与"失察"因素制约,三方主体仍可能面临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责任、激励产销主体合作意愿以及引入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计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制度问题,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机制,促进有效监管合作。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公布实施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广泛激烈的争论.可概括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为据.从强制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均应依据该法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以《保险法》第五十条为据.从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应视机动车驾驶员责任大小.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立保险赔偿的数额。有人将其称为《道交法》与《保险法》之争。
简介: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