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信托业及其监管二、信托业监管与国家经济调节三、以现代经济法理念塑造信托业监管"信托业是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在西方是自然而然地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在一起,甚至1933年美国格拉斯法案后分业经营的格局中,银行的信托部业务仍然有声有色。信托在英美等国中与其他金融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一样,平常普通却人人皆知,不受瞩目却随处可见。而信托业在中国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几经沉浮,至今仍未进入主流:众所周知却难被理解,备受关注却总在金融业边缘徘徊。在经历了严厉的第五次整顿后,中国信托业带给人们无限的美好希望。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经过这次彻底整顿,
简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早已为美国、欧盟、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我国大陆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投资工具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虽引进了该规则,但并没有将该规则明确规定在《证券法》中,而只是体现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交所、券商的自律性规范之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作者通过分析与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与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主张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立法层级、统一规定证券市场中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投资者分类、明确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民事责任。
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
简介:信托业监管模式及其形成路径在不同国家迥然有别:信托发源国的诱致性变迁形成了功能性监管体制;而信托引进国则不约而同地形成了机构性监管的体制。我国信托业监管历经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轮回,形成了目前混业经营和多头监管的状况。当前信托业发展诸多问题背后的矛盾主要有:一是分业经营体制与信托业广泛应用性的矛盾;二是监管专门化程度低与信托业高级金融形态的矛盾;三是监管立法层次低和信托市场统一规范要求的矛盾。新的市场需求和金融体系变革浪潮必将推动信托业由目前法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体制,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功能监管体制转型。其可行路径则是由监管规则统一到监管机构统一的功能化变迁。
简介:<正>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简介: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简介: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