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锦熙认为: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
简介:论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一点体会马登民,于齐生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它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不仅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刑法指导思想由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
简介: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陕西省设立专卖事业公司,1953年更名为专卖事业管理局。1956年,陕西专卖事业管理局撤销,改为中国专卖事业公司陕西分公司。1983年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制度。1984年,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相继组建成立,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行"统—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3年,
简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是一种用以表明和展示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与法律地位的理论模式。但是,在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与梳理中我们发现,那种基于传统利益分析方法而确立的"三元框架"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中间层理论,其实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对"三元框架"进行重新解读,首先需要研究该框架对主体所作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中的主体是否相符;经济法实践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假设之间所存在的反差,可能是导致现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缺乏应有实效的根本原因。新型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经济法构建应当明确社会中间层所处领域是一种"场所"、社会中间层之目的在于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耦合"提供方法和路径、以及在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中为社会中间层寻求定位并据此确立其权力(利)运行边界等三个基本命题。
简介:法庭言论入刑固然有其必要性,但也不是毫无逻辑和底线。"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真实性抗辩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英美国家精心设计的致力最大限度保障言论自由的方案,为厘清法庭言论的刑法边界提供了有益借鉴。划分刑民边界,明晰要件要素,扩展阻却事由,保护善意言论;高配入罪门槛,区分善意和恶意、公益和私利,等等,在审慎扩权的同时严格限权,是新条款施行平行不悖的两条进路。
简介:日本人在用汉字对接西方文化时,是力图以汉字去适应西方的思想原貌,日本新词中的日本文化性,比起严复译词中的中国文化性来,更接近西方文化的性质,更适于对西方工业体系/教育体系/知识体系的表达。中国在救国图强的紧迫性中,全面引进日本新语,又正合了要在最短时间找到把握西方工业体系/教育体系/知识体系的语言工具的实用心理。甲午战败后中国全面引进日本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都为日本新词成为中国现代哲学基本语汇提供了背景支持。
简介: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