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90年代福建漳州110提出的“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响良好,得到了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认可和支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警察职能的日益扩大,警察每天在处理大量警务活动的同时,还会接到各种各样的个人求助,例如帮忙开锁、接孩子放学、修理下水道等。虽然并不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但是按照“有警必接”的要求,警察不得不腾出时间来处理这些非警务活动,使得自己常常处于疲于奔命的超负荷状态。非警务活动产生的根源很多,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现实社会的原因,都对现有警力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占用和浪费。在当下警务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里,我们必须要对非警务活动进行仔细的分析和严格的划分,将警察从艰巨繁多的非警务活动任务中解放出来,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活动效率。
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简介: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