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权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权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权,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之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权之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权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之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人异议之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简介:“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学生阅读课文必须有“自己的心得”,并且“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这是《语文课程标准》大力倡导的教学理念。语文教师应该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努力在课堂上张扬学生的阅读个性,尊重他们的独特感受,创设宽松、开放的教学氛围,打开学生思维的闸门,给学生一个自主选择、自由表达的广阔天地。然而,在实际教学中,个性化阅读往往走向极端,如“允许说不清,道不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允许有理的叛逆,有情的错误”,“允许学生怀着挑战进课堂,带着不满出教室”等。课堂上充斥的是肤浅的、片面的、盲目的自由发挥。有的教师形象地把这种阅读称为舍本逐末式、无理取闹式、黑自颠倒式。其实,多元解读是要有界的,也是要有据的。
简介:<正>修辞的"理",有"事理"、"情理"和"文理"。鲁迅先生在《漫谈"漫画"》中说过:"‘燕山雪花大如席’,是夸张,但燕山究竟有雪花,就含有一点诚实在里面,使我们立刻知道燕山原来有这么冷。如果说‘广州雪花大如席’,那可就变成笑话了。"为什么可以说"燕山雪花大如席",而不能说"广州雪花大如席",无疑是因为修辞要符合事理的缘故,广州下大雪实属不可能。那么,说燕山的雪花竟有如"席"之大,何以又不成笑话,难道也是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