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简介: 调整与教育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教育法律制度,它是保证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近代中国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是随着教育改革和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发端于清末,在民国时期得到真正发展.从南京临时政府,经北洋政府,至南京国民政府,教育法制一脉相承,又不断发展.在各个历史阶段,政府都制定、颁行并适时修正了包括教育行政组织、学校教育、教育督导制度、社会教育、教育研究机构等诸多方面的教育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近代化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为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教育研究活动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总结历史是为了服务于现实和未来.今天,教育兴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依法治教又是教育兴国不可或缺的基础,教育的法治化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探索中国近代教育立法所走过的历史道路,对于我们今于的教育法制建设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