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损害赔偿不仅存在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缺乏兑现的充分保障等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而且生态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使得事后救济的思路不能也不应作为保护生态的当出之途。构建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是有效规制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行为的必要选择。通过论证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的立法理念、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模式、立法的认识论基础、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创设法律制度框架,可知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简介:<正>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也称"名牌商标"、"著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通常经过其创立者数年甚至数代人的努力(如我国的同仁堂商标),才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的价值甚至超过其有形资产。一般来说,驰名商标代表优异的质量,良好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心中有卓越的信誉。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创造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普通商标的企业,如通用、微软等企业可谓富可敌国。尽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素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驰名商标和其他竞争者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一边"。各国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为驰名商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必
简介:历史上教育权曾发生过若干次转移,或源于社会政治之变,或基于教育发展所需,经历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之间的权力再分配。教育权的前两次再分配是教育权由家庭向社会、由民间向国家的转移,反映的是教育规模扩大以及教育作用提升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与民间、市场之间关系调整中发生的世界性公共教育重建运动,使教育权又面临新的结构调整。这次的教育权再分配源于国家对教育的过度控制所导致的国家与民间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出现了教育权由国家向民间的反向转移趋势。我国历经30余年的简政放权改革意在重构国家与教育的关系,涉及权力由政府向民间及学校的转移,是教育权的一次再分配。教育行政化的倾向直接阻碍了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进行,为解决这一具有复杂动态性的当代教育问题,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正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重新界定简政放权的内涵,并逐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
简介: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