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条约法最重要的一条原则。中国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方式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中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香港基本法》的内容与《中英联合声明》是一致的,从而中国恪守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履行了《中英联合声明》的义务。《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不是《中英联合声明》,而只能是中国《宪法》。英国同样必须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解释《中英联合声明》,且不能将它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理解和解释强加于中国。美国无权援引《中英联合声明》,它对香港事务的介入违反了国际法。
简介:财政补贴是政府将已取得的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转移给补贴接受者,是单方面的、无偿的支付,也是一种'负的税收'。在性质上,财政补贴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范畴,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活动,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等方面极具价值与意义。然则,时下我国财政补贴刚性、补贴不规范等问题突出。而在税法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免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故而有着不同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补贴应以公共利益为准则①,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财政补贴的税法规制应遵循量能课税、受比例原则约束,并对收入类型作区别处理。
简介:《中韩渔业协定》是中韩两国在尚未达成划界协议的情况下,为维护渔业正常作业秩序所做出的临时性安排。然而,自2001年《协定》生效以来,中国渔船非法、不报告、无监管(Iuu)的作业行为使得渔警纠纷频次不减反增,甚至屡屡发生恶性暴力事件。随着《中韩自贸协定》的生效,中韩在水产品方面的贸易关系将从垂直互补走向平衡竞争.捕捞业将面临更激励的竞争环境,生产效益将受到影响,结合中韩两国对非法捕捞问题日益重视,IUU捕鱼行为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为化解中韩渔业纠纷、使我国渔民的生计得到持续保障,我国对内应采取经济手段预防IUU行为.加大对非法捕鱼的打击力度,做好渔民弃船转产的保障工作;对外应与韩方进行有效沟通,实现互信、统一执法形式和手段、呼吁文明执法。
简介: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社会整体推进管理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试图扩充权力、提升自身在转型社会秩序型构中的作用的重要体现。法院对政治产生的"欲拒还迎"态度,构成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内在动力,绩效考核机制则是法院推行司法建议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这三种方式来参与和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强行政、弱司法"的客观现实,迫使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完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使命。法院的这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应付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作用非常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法院更应当从司法权自身运用的规律出发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简介:面对功能愈益丰富的微信技术,需要借助于一种历史比较的视野,洞察纷繁复杂和习以为常的日常表象。在斯宾塞的社会作为超有机体和不断分叉的隐喻中,微信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整合技术。在此意义上,社会愈是细密分化,微信的整合功能愈显强大。作为一种"超级-应用",微信技术已经成为人们身体外的器官。它不仅带动了社会生活形式的转变,而且也表征和助推了整个社会的文化转型——一种对个体、技术和理性的极其推崇的现代性意识。微信技术还创设了一种去中心化的舞台或剧场,一种实与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超越时空的文化空间。尽管如此,微信文化只是某一群体文化的一个局部或亚型,它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有着密切的关联。
简介:目的:编制职前警察职业认同感量表并考察其信效度。方法:运用文献法、专家咨询法设计原始量表,多次施测修改量表,采用相关分析、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验证性因素分析对量表的信、效度进行检验。结果:职前警察职业认同感量表共14道题,包含职业意愿、职业意志、职业价值和职业效能四个维度,累计贡献率67.130%;验证性因子分析表明模型拟合较好(x~2=138.263,x~2/df=1.894,CFI=0.925,TLI=0.893,RMSEA=0.062);总量表的Cronbach'sα为0.856,各个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在0.715~0.839之间。结论: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均符合心理测量学的要求,职前警察职业认同感量表可作为测评职前警察职业认同的工具。
简介:环境权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学术界虽尚存理论分歧,但将环境权载入宪法文本的国家日益增多。本文以世界193个国家宪法为蓝本,考察环境权入宪的基本状况。从中可知,环境保护是以三种维度进入各国宪法文本的,即作为宪法权利之维、作为公民义务之维与作为国家政策、原则与社会目标之维。通过归纳与总结,本文认为宪法环境权是所有人或公民(国民)享有适于人发展的、良好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和谐的环境的权利,及时、全面获得关于环境方面的可靠信息的权利、参与制定与环境相关的公共决定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或造成身体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法律救济并给予赔偿的诉讼权利。环境权纳入宪法之后,在具体实施与权利救济方面可能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