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既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又可以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整个土地建设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合同的管理工作。本文首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细致分析,之后给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提出如何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安全稳定性的做法,合理防范合同风险,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简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简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简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出让方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对未按期签订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会因此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从而进一步明确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简介:摘要:为了对工业用地的经济价值和现实作用进行强化,相关部门应在弹性出让和租赁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工业用地,在标准化规章条例的基础上解决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以彰显工业用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