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意识自《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物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简介: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简介:妥善处理公司内部冲突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对于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维护公司作为一种实体的持续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青睐,已成为解决公司股东内部冲突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没有对该制度进行规定,当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对公司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其他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除了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并没有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往往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解决,这对希望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来说,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也不能实现公司设立的初衷,更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就成为现实的需要。回应此需要,本文从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设想,以期对未来公司立法有所助益。
简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从基础理论、具体内容方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清求权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目前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对存在弊端的检讨,在分析我国构建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简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制度。文章通过比较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对其进行解析,探讨了其适用范围及相关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