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
简介: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简介:《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简介:三十年来,乡村治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发生了重要变迁。改革初期的群众路线延续了集体化时代的样态,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依靠群众来维护治安,并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主要包括'接近群众','呼应群众要求'和'依靠群众维护治安'则受到了程序法治主义的限制。群众路线变迁的同时,治安联防、线人等'专门工作'有所进展,基层国家权力的运作则发生了显著变迁。与群众路线相伴的身体治理方式和德行治理方式逐渐衰落,而与专门工作相伴的技术治理方式却未能有效替代,乡村治安因此陷入了困境。基于此,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浓厚的传统国家迈向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基层国家权力应当保持何种形态,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