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从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直至今,婚姻家庭领域所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已不容忽视。而大量的研究常常囿于现行的婚姻法及若于有关行政规章制度,不能对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及导向。婚姻家庭作为法学与社会学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这一多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能动反应对改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意义重大。这必然要求通过系统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婚姻家庭法学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现状及原因1反婚姻形式大量存在婚姻法调整人的两性关
简介:以湖北南山市禁止机动三轮车的交警执法为例,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尝试对一类执法不严现象做出解释。为避免激烈冲突及其带来的社会压力和行政压力。交警往往进行弹性执法:根据情势选择严格执法、折扣执法或一线弃权。执法弹性格局的塑造,缘于执法权在时空上的非均质分布、民众偏好差异因素的介入,以及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协商。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利益矛盾、尚难容纳多元利益诉求的法律系统、执法对象激发的社会话语压力、青睐变通权宜的法律文化,都在具体场景中推动弹性执法。弹性执法有着消极的法治后果,且面临诸多风险。相关探讨或印证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的复杂性,并对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国有所启示。
简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法化”程度不足,“依法”审判并不尽如人意。由于社会革命和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的地方自治共同体,经济体制改革又瓦解了“单位制”,使得依赖于共同体和社会性制裁的民间调解难以恢复历史辉煌。经过几十年法制化的浸染,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的基本确认。“调解”与“司法”两个元素发生耦合,是法院调解在持续萎靡之后又在新世纪“复兴”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司法政策与程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法院强调调解出现了自我消解的危险趋势。只有继续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理清审判与调解的相互关系,并确定二者各自应有的相位,方是利用调解化解纠纷、满足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向法治迈进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