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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58年《纽约公约》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2款规定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不以当事人的举证而自行查明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等情况,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文拟就该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进行探讨,最终将得出尽管该条款是为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意在增加条约适用的弹性而设立,但随着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该条款已越来越少地为各国所援引的结论。

  • 标签: 《纽约公约》 不可仲裁性 公共政策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裁决 法律秩序
  • 简介:近日,19期全国老干部局长轮训班成功举办,黔东南州结合实际,第一时间将全国老干部局长轮训班的基本情况、主要学习内容、中组部有关领导讲话精神、中组部老干部局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要求等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有关精神。

  • 标签: 老干部局 黔东南州 学习内容 精神 局长 领导讲话
  • 简介:4月15日,由郑州市二七区政协承办的全国二十一城区(市)政协工作联系会20次会议预备会议在郑州鹰城鑫地酒店召开。省政协副秘书长王伟平,郑州市政协副主席岳喜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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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营造良好的家庭、学校、社会合作育人环境,传播现代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滕州市教育系统城乡初中、小学近300余所学校开办的免费家长学校首次开课,13万学生家长走进课堂,化解家庭教育难题,学习科学育才的方法。家长学校涉及滕州市21个镇街、市直及民办中小学,活动的主题为“科学育人,共享幸福”。开办义务教育阶段家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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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八时许,某市纺织厂青年女工李×到公安局报案:四月十二日晚九时左右,李从市内离家去厂上班,行至起重南厂大门附近,被一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手持匕首劫持到双桥北侧桥面上,强行要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李以交朋友为由,竭力与罪犯周旋,致使罪犯强奸未成。最后,该男约令李ד明天晚上八点准时在此约会。”李爽口答应,并说不见不散。该男随即将李×戴的瑞士坤表要去,要李表示诚意。李×脱下手表交与罪犯后,该男骑28型自行车向西走去,李×骑自行车向东回厂。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和现场地形、地物条件,刑侦队制定了详尽的侦察计划,准备预

  • 标签: 罪犯 失败 自行车 受害人 犯罪分子 青年女工
  • 简介:杨靖,男,汉族,1972年5月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靖同志先后参与北京市天宁寺危改小区(10万m2)、石榴园小区(50万m2)、回龙观文化居住区(800万m2)等项目的开发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前期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商品房开发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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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

  • 标签: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 简介: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而刑法65条1款又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案件既符合刑法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

  • 标签: 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罚执行 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
  • 简介: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援引例外条款使其实施的限制性贸易措施获得正当性,美国博彩案作为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14条1款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应为成员方的国内事项,并由成员方自行对其作出判断;不过成员方的这种判断权不是完全的,而要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检验。成员方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应当善意地寻求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且其措施不能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各成员方援引该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增加,并可能会涉及人权因素和域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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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134条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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