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简介:彭真在主持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起草思路,开创了现代立法活动的社会主义生动实践.在效果上,不仅丰富了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论,也对新中国的民法起草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他通过在民事立法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很好的平衡了民事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制史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提出民事立法中对于古今中外的经验,不能轻易忽略和否定,要认真研究、合理吸收;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处理好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群众传统风俗习惯和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关系.他还提出要正确认识民法典起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避免了工程立法和政绩立法,其“功成未必在我”的政治胸襟令人钦佩.
简介:群众路线的制度化建设是贯彻群众路线与生俱来的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具有相应功能,均是群众路线制度化的载体和依托。人大制度、政协制度分别是中共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通道和基础通道。把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两大基本制度来认识并进行建设,是攸关中国民主发展与政治安全的战略思维与战略行动。依托并强化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的功能,充分发挥这两项制度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的独特而天然的价值,使之成为群众路线制度构建的根本通道和基础通道,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安全通道,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的重大政治责任。
简介:法律执行中的投资者保护效果是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以债权人诉讼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影响。关联交易的过度采用,不但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针对企业较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司法途径等手段寻求对上市公司的积极治理。在债权人起诉上市公司后,关联交易受到很强的抑制,特别是异常关联交易行为大幅减少。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效果更明显。本文对于从微观角度理解法律的债权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法律在当前法治化建设中实践效果的重要检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决策。
简介:行政公益诉讼始于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线索。对334起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分析显示,现阶段检察机关形成了以刑事案件为主、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检举控告等为辅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格局。但作为客观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受制于来源渠道单一、民事行政部门专业能力不足、线索查证机制缺失以及影响性案件线索稀缺等问题,削弱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作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成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再定位的重要举措,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线索发现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而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发现路径、提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业能力、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法律依据、加大影响性案件线索发现以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则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的可能进路。
简介:在经历了“有限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行政诉讼管辖模式渐进变革之后,为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新的诉讼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正在逐步有序开展。但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在现有的法条语境下未突破“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旧未将原告置于法权结构中基础性地位,而且也未突破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从根本上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另外也会导致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在不改变新近逐步展开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前提下,通过保留非集中管辖法院原有受案范围,同时赋予原告在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管辖的权利,不仅可以回复行政诉讼中最大化保护原告利益的基础性定位,而且能避免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维护现有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审级结构。
简介: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又被称作狭义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性或实效性。对于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起诉,我国法院一般裁定驳回。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当事人有平等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法院以原告实施诉讼的利益为判断基础,斟酌被告应诉负担、其他人利用诉讼制度可能性等因素选择给有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救济,具有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就是在确定有实益、有效率、适时、正当的权利救济契机。在无益、低效、不适时、放弃权利保护、滥用诉权等情形下,一般会认为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权利保护必要性也可能因嗣后的原因而消灭。但因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断可能伤及诉权,法院应当开庭审查,提供权利防卫的机会,在适用时应当遵守补充性、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