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自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修改,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写入基本法后,公益诉讼迅速发展。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讨论如火如荼,实践中公益诉讼———尤其是检察公益诉讼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被规定在《民诉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五条,该法条规定的重点在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各当事人的定位不够明确,也缺乏对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整体构建,如果适用旨在解决私益纠纷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框架来解决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就会产生不兼容问题。
简介:摘要: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法律权益,其中监督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种法律结构设置,意在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与规定细化工作态度,也是为了更贴合社会民生,力求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证社会民众的根本法律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民事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弊端也随着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逐渐凸显。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将社会实践的问题从宪法的根本立场相结合并展开深入讨论,才是解决社会基础民生与现代化法制矛盾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