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
简介:摘要现如今,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内的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已逐渐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手段。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鉴定程序合法、规范,才能保证鉴定结论客观与公正。然而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目前尚处在成长阶段,鉴定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部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阻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因此,本文在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提供参考。
简介: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主持和推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掌控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能力之一。当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庭审虚化,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与作为庭审主持者和裁判者的法官有着莫大的关系,部分法官受旧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忽视庭审的作用,消极审理,另一方面缺乏客观中立的思想,对待控辩双方厚此薄彼。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在程序上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为法官减负,在观念上让法官树立控辩平等思想,同时通过改革庭审规则和扩大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来保护和调动法官审案积极性,此外,法官自身还需要庭前做好准备、庭后做好裁判文书说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