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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学界普遍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离乱”及其引发的“失序”问题,需要通过“求同存并”、“理论聚合”来加以解决,由此产生了经济法研究应关注的“合”与“”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应当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在“求同”的过程中实现“合”;从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以及范畴研究上的“求同”,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以及经济法学最基本的研究范式、特异性范畴的提炼和基本共识的形成,从而会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 标签: 经济法 求同存并 理论聚合
  • 简介:<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节生产、收入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税收在国家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各种违反税收法规的不法行为的斗争,特别是坚决打击各种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对维护各种税收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累建设

  • 标签: 偷税 抗税行为 刑事责任 犯罪活动 税收法规 国家财政收入
  • 简介:<正>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官僚主义现象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依然严重地存在着。由于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历史的原因,我们官僚主义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在官僚主义的斗争中,我们除了应当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思想的武器外,还应当善于运用法律的,尤其是刑法的武器来与之作斗争。运用刑法武器来官僚主义作斗争,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 标签: 官僚主义 刑法 政治生活 社会历史 武器 政治体制改革
  • 简介:墨家所代表的“农与工肆之人”要求改变春秋战国之际纷乱的局面而走向一统,因而提出“尚”,在政治层面上要求一个绝对权威的专制君主作为新统一秩序的象征。梁启超和郭沫若曾就墨子这一思想是否为民约论各持己见,后来的学者仍聚讼不已。君主专制是墨子尚说的本质,这与民约论所崇尚的平等、自由、人权等近代政治的思想精髓有着天壤之别。

  • 标签: 墨子 尚同 民约论 专制
  • 简介:《管子》思想与自然法(naturallaw)学说比较接近,都主张人定法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承认永恒不变的原则存在。自然法学说坚称违背自然法的人定法无效力可言,并将永恒原则与人定法区别开来。管子学说主张制定法在现实中具最高效力,未有永恒原则与制定法的严格区分。双方在永恒原则的内容上存在诸多差异,如自然法主张平等、正义、人人得其所应得等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管子学说却将人划为君臣父子等不同的身份级别,主张不同级别间的服从及统属。

  • 标签: 管子 自然法
  • 简介:<正>近一个时期以来,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特点和主要形式,因此把犯罪团伙作为打击重点,是促使刑事犯罪发案率大幅度下降,社会秩序显著好转,教育挽救已接近犯罪边缘或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关键性一环。1983年下半年以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及时总结这一经验,适应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本文拟对犯罪团伙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团伙滋生和蔓延的原因以及我们青少年犯罪团伙斗争的性质和政策等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 标签: 少年犯罪团伙 青少年心理 青少年犯罪 共同犯罪 社会化过程 打击刑事犯罪
  • 简介:引子生命之树漫长却又短暂,茫茫人海之中,潮起潮落之际,有些人之间会宛若前赴后继扑上海岸的浪花,有瞬时交集,便又消逝于无痕。这种微妙的关联,或许是如小概率事件般无意之邂逅,但结合其时代背景与人生际遇,却又可以作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的历史解读。有念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以学术散文之笔法,挖掘法学圈外的两位广义的“法学家”——瞿祖(1910—2008)和何炳棣(1917-)——梳理其生命中不为人所察觉的交集脉络,反思他们时代与学术、人生与人心问题。

  • 标签: 人生际遇 何炳 小概率事件 历史解读 法学家 生命
  • 简介:已故学术前辈瞿祖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1]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2]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3]有学者以瞿祖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 标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学术成果 古代法律 家族主义 史学界 代表作
  • 简介:一、引论许多学者对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的时候,往往会作出这样的一个界定,即两者之间的差异多于共性,冲突多于一致。这样的一种先见固然有助于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之间比较差异,却也往往导致过于强调差异而忽略某些共性之处。

  • 标签: 殊途同归 衡平司法 中国传统 衡平法 英国 法律传统
  • 简介:<正>1995年11月,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新生婴儿在医生洗澡后错抱的事件。3个月后案发,新生儿的父母亲怒上法院,要求确认血亲关系,找回亲生子。由于该事件产生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从案发到诉讼,两审法院,历时两年多。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先后进行了采访、报道。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进行了跟踪采访,并连续播出,社会上反响强烈。错婴事件的最直接受害者之一佟晓红、宋英夫妇在两

  • 标签: 血亲关系 徐州市 第三人 精神损害 代理词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