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洲刑事政策在欧洲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中获得关注。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欧洲法律的刑事化,即欧洲共同体、欧盟层面刑事法律规范的扩张和限制;刑事法律的欧洲化,即各成员国刑事法律对欧洲统一、共同的刑事标准的反应,前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后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语境下的多元化。《里斯本条约》确立的多数表决立法机制为欧洲超国家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一方面可能导致欧洲刑事立法扩张的风险,另一方面成员国为了维护自身的身份滥用防卫机制可能导致欧盟刑事立法的瘫痪。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有助于解决这样的矛盾,为合理控制并引导欧洲的刑事立法和实践提供可靠的途径。
简介: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简介:行政诉讼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异化或隐形的调解使《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几乎形同虚设。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也不能解决这种现实与法律相脱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地位。行政诉讼调解是在合作国家背景下,对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化和行政法变革做出的回应,与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角色、功能的转变以及司法改革息息相关;也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的,可以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但是,调解也会带来交易成本外部化(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被忽视或侵害)或规避民主法治原则的风险。为此,应对调解设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限制,在界分和解与调解两种不同制度的基础上,从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人的地位、调解的模式与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规范这一制度。
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9条以规范逮捕、拘禁等强制措施为立足点,全面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知悉权,及时审判或保释权,提起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下,重点修缮了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强化了强制措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但是,较之《公约》第9条,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借鉴和吸收《公约》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提供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