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三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
简介:目的调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骨科2008~2010年度住院患者疾病及费用构成情况,为后续析因分析主要住院疾病负担和有效干预提供更加详尽的基线数据。方法收集该院骨科2008—2010年住院患者病历,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标准对出院记录的第一诊断进行分类整理。结果2008—2010年该院骨科住院患者逐年增加,男性以中青年为主,女性以老年为主;3年内前5位系统疾病顺位未变,有6个单病种均保持位于前10位。患者人均费用平均增长8.97%;住院费用构成前三位保持不变,依次为材料费、药品费和治疗费;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构成前三位依次为自费、社保和公费;支付方式构成中,社保支付呈明显上升趋势,自费支付总体以下降为主。结论①该院2008~2010年骨科住院患者人数呈逐年增高趋势,患者性别与年龄分布趋于稳定。②按ICD-10一级代码分类的疾病谱和单病种较稳定,首位疾病3年来均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而股骨转子间骨折上升趋势最明显。③人均住院费用呈逐年上涨趋势,材料费和检查费构成比增长明显,手术费、治疗费和床位费较低,未来应研究如何“多管齐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使费用构成合理化。④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构成中,自费构成逐渐下降,社保构成逐渐上升,说明国家社保医疗保障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
简介:现行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有:(1)法院自身提起,包括本院院长发现或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2)检察机关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对生效调解书能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则只有当事人。均排除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但审判实践中,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蒲卫东同志建议:法律应规定“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理由是:(1)从理论上说,审判源于诉,无诉即无审判,而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诉权的享有者是特定利益的主体。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是启动审判
简介:先付原则作为船东保赔协会规则书中“黄金”条款,强调在保赔保险中,船东保赔协会理赔的先决条件是会员先予赔偿其对第三人责任项下的损失。先付原则作为保赔保险补偿性的充分体现,其优先适用的效力为英国上议院司法判例所确认,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于生命健康和海上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强制责任保险及其保障制度——第三人直接诉讼越来越为国际公约所重视,由此对先付原则的效力提出了挑战。如何在维护船东保赔协会的先付原则传统和顺应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时代潮流之间做一取舍,英国的立法实践通过清晰谨慎的规制格局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不仅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对整个航运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