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置和管理早已进入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视角。实践中通过法院破产的金融机构并不多,大多数实质上"破产"的金融机构都是通过监管机构主导的行政机制处置和管理的。2012年9月17日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本文讨论的问题是:第一,行政处置和管理为什么能成为主流做法?第二,金融机构的法院破产有哪些特殊洼?立法的不足是否金融机构的法院破产不盛行的原因?第三,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破产金融机构处置中的关系。第四,破产金融机构处置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中用破产金融机构一词,而非常见的问题金融机构①或危机银行②一词,主要考虑到问题(危机)金融机构的外延较广③,只有其中符合破产条件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进入法律上的破产(重整)程序。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
简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责任。如何应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是否应对该类诉讼进行适当限制是各国制度建构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追究中,存在着远非单一的多元价值,补偿投资者利益只是要实现的若干目标之一。制度构建的重要任务是要对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进行恰当的协调和平衡,其中包括:威慑、监控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信心与防止滥诉、保护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补偿投资者损失与防止民事责任成为投资者保险之间的平衡;保护受害者诉讼权利与抑制过度诉讼之间的平衡等。同时,为实现法律的目标,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各种法律规则之间需要功能的互补和相互的配合,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互补配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互补配合等。
简介:美国、中国、印度是亚太区域三个非常有分量的国家行为体。截至目前,三国已分别在双边层面建立起了不同内涵的战略伙伴关系,“战略大三角”模式趋于明朗化。美国是“战略大三角”关系的主导者,正在崛起的中国和印度都将对美关系视为本国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受“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影响,印度成为中美两国竟相争取的伙伴,是中美战略竞争的最大受益者。印度亦借势发展与美国、中国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其大国意象。中国作为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主要平衡对象,一方面需要通过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来应对美国的战略挤压;另一方面还需要联合印度共同分担美国重新规制亚太的压力。当然,由于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是一个持续施力的过程,美国、中国、印度三角关系仍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尚未完全成型,值得持续关注。
简介:孟勤国教授的《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曾引发法律界的激烈论争,几乎酿成一桩公案。遍览该案三级法院裁判、孟文内容以及参与各方攻防论据,大多涉及程序法问题,对该案实体争议焦点如620股优待股权益性质及其处分权利、590股现金股质押的效力、是否违反流质禁止规定、被告有无权利抵扣债务等,均未充分论证。其中优待股虽然在《公司法》中难觅踪影,也与近年推行的优先股有所不同,但孟文质疑的法律效力难以否定。迄今为止,尽管论争几近平息,遗留问题却远未解决。现实中权能特别设计的股权繁复多样,远非普通股、优先股的传统分类所能涵盖,公司章程自治规则应予充分尊重,类别股权益的平衡路径亦宜交由公司自行选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