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经济制度入宪肇始于德国的《魏玛宪法》,自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开始出现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国家干预的条款。然而,由于对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的忽视和对宪法政治功能的偏好,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然而私人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的平等,某种所有制经济能否占“主体”地位应视其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不应由国家基本法直接规定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次地位。本文基于经济制度宪法属性的分析,提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模式,以期避免经济制度因不科学的设定而频繁修改,使其能够稳定地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改革。
简介:去年以来,面对供过于求、通货紧缩的“准萧条”状况,国内要求效仿罗斯福新政的议论随之而起,不少人以此为依据,要求加大政府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则以呼吁加大对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投资力度为最。应该说,去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的投资实践大体就是上述政策主张的落实。但这种投资实践的客观效果却不够理想,原因何在?用两句成语可谓:淮橘为枳,东施效颦。效法未得其神,即使其形亦仅似一点(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其客观效果又怎能理想?何谓罗氏新政之神?美国历史学家拉尔夫·德·贝茨说:“诸多新政立法的基本信念是,经济收入较低阶层和经济特惠较少的集团消费力不足乃是造成萧条的首要原因。这种弊病尽可由政府采取行动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