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困惑,那就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使人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获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心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心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苏力认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理称作定性……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甚至挤出一个合适的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选择问题,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议去揭示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
简介:【编者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秦汉史研究,追随着时代的步伐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作为断代史的整体性研究,还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领域的专题考察;无论是社会史的复兴,还是新的简牍资料的发掘与研究,都有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相对实证研究的繁荣,理论方法论研究方面则显得有些孱弱和苍白,人们有意无意地疏远了那些宏观性课题,弱化了学术探讨的思辨理性;而这些,则又反过来制约了实证研究的纵深化发展,有些问题的探讨显然已经形成难以突破的瓶颈。有鉴于此,本刊编辑部以“三十年秦汉史研究的理论反思”为题向学界征稿,以期唤起学界的理论兴趣,启发人们的宏观性思考,推动秦汉史研究步人一个新的繁荣期。本期先行发表几位学者的思考成果,并诚挚邀请更多的学人参与进来。是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