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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个结果
  • 简介:笔者认为,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非所包庇、纵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作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求有从事查禁和惩处犯罪、进行诉讼等特定职能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包庇'的含义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前后不一致时,应分别认定.

  • 标签: 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黑社会组织
  • 简介: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对象——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而应进行扩大解释,包括部分具有移植可能性的重要的人体组织。理由在于: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本器官的含义,广义的人体器官概念亦包括人体组织在内。刑法的用语具有特殊性,认定犯罪对象应当根据该罪名的保护法益和设立目的来认定。

  • 标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 人体组织
  • 简介: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行为,为什么盗窃电子资金不能以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数额认定呢,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犯罪的方式有多种

  • 标签: 利用计算机实施 实施盗窃 盗窃罪
  • 简介:对法律的文理解释有时会导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此时需要实质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加以纠正。由于人类婚姻的复杂性,在重婚认定的问题上应特别注重实质解释的方式,以避免对实际上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恰当的入

  • 标签: 重婚罪 实质解释 入罪
  • 简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个被理论界忽视的罪名,然而,该在司法实务方面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如本的行为对象、实行行为、主观方面、数等问题,以及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究,期望对司法实务有所启发。

  • 标签: 商标标识 实行行为 情节严重 行使目的 罪数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强制亲职教育成为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司法实践表明,以地域性和强制性为特点的现实问题,制约了强制亲职教育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厘清相关问题并形成相应的解决措施。

  • 标签: 未成年人 强制亲职教育
  • 简介:所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这也是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其他事故类犯罪明显的不同之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主体是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标签: 中的问题 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
  •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强。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较修改以前,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刑罚设置更为严格。互联网的复杂性和虚拟性又使得互联网销售过程中犯罪金额难以认定,司法机关无法将新修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产权三部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有机统一起来,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判决为样本,总结在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 标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实证研究 罚金适用
  • 简介:【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典型罪名,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近些年来发案数量居高不下,形势不容乐观。本文通过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特点,阐明该类犯罪主观认识的认定及客观行为性质的难点,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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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出现活性化的特征,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是刑法回应社会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保护公民“头顶安全”和“出行安全”。高空抛物是轻罪,面临着过度回应民意以及造成司法附随性负面后果的风险。因此,对该的司法适用应谨慎,通过对“情节严重”定罪情节的限制性解释,严格限定高空抛物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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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严格区分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不仅是刑法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首要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怎样区分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争论很大,迄今莫衷一是,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也作一点探讨。

  • 标签: 故意杀人 既遂 刑事审判工作 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方式 司法实践
  • 简介:摘要:为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发和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稳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准确理解本的主观“明知”构成要件是正确适用本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适用本时为达到立法原意有必要对“明知”进行扩大解释,深入分析才能在认定本时达到实体与程序相统一。

  • 标签: 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观认定  
  • 简介:摘要:现在的刑法学界,有两个主要的理论交织。一个是引用的前苏联的旧理论,另一个是引用的德国日本的新理论。法律考题中对于新旧知识的使用也一直存在着分歧,这样做在中职生法律基本知识的教学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以大纲为主体,以课本辅助,耐心讲解知识的时候,会在这两种理论之中犹豫不决。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理论知识的对比中,发现它的魔力所在,慢慢的拓展法律的视野。   关键词:刑法;盗窃;浅析   引言:盗窃这项罪名在刑法的财产犯罪中是很重要的一项罪名。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一直在改变,以前的课本、提法显然早已暴露出了它的受限制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致使新理论的提出是必然趋势,并且结合着课本让学习者在第一时间学习到新的理论是很必要的,让学习者可以掌握其中的关键所在,可以自己发现掌握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 [1]。   在中职生的课本中,列出了刑法中的几项主要的罪名,也是“三校生”在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其中,盗窃就是经常会考到的。此时就老课本对偷盗的论述与新理论的论述做出简单的说明。   “偷盗,就是说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盗取的财产金额有点多,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这一定义是刑法新理论中所规定的,它和中职生的课本中所学的旧理论有一点不一样。旧理论以为,“偷盗,就是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经常偷偷的盗取或者盗取金额很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以下,从违法特点的方面出发做出以下说明:   一、盗窃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种就是利用刑法来保护财产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含于财产权这一同一类别的客体。客观上体现为盗取公私财产的金额有点大,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 [2]。   盗窃的主要目标是财物。这个财物既包含有体物,也包含无体物,既包含他人法定拥有的财产,也包含了违规物品。   偷盗的行为是指偷盗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物。盗窃,指的是违背他人的意愿,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到自己或第三者(包含企业)的名下。   偷盗行为虽然常常偷偷的实行,但是并不仅限于私密进行。这就是新旧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就事情的本质来说,以前的理论太过着重于偷盗方法的体现形式,即需要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新的理论则是从偷取财产的非暴力性方面出发来判定的。比方说,有一个扒手在公交车上对某个人进行偷窃,车上的很多人都发现了,并且被偷窃的这个人也发现了,其他人怕给自己惹祸上身,而当事人也怕说出来之后被报复,这个小偷就偷了当事人的 3000元 钱后就走了。这件事在新理论看来,就属于是偷盗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但是在旧的理论看来,这个小偷的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并被人发现,并没有什么私密性可言,这不属于偷窃行为,并不能构成盗窃,但有可能构成其他如抢劫和抢夺等。这个结果明显是不一样的。由此看来,在新理论的盗窃中,只要是在行为上是偷取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在偷窃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没有什么要求。而旧理论对与偷盗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有一定的要求。再如:犯罪人将他人从屋里骗到屋外,自己却进入屋里偷取财产[3]。在新理论看来这就已经构成了盗窃;而在旧的理论看来这构不成盗窃。因此,在“秘密与公开”方面来判定有没有构成偷盗的这种方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不管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只要是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将别人的个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所占有的这种行为都应该被判定为构成了盗窃,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在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中,刑法新理论比旧理论更加符合法理学和刑法学的规定,更科学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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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 标签: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司法样本 刑法教义 法律适用
  • 简介:在数人对受害人的共同侵权中,一人直接将受害人致伤或致死。对"其他人"的定罪问题,无疑成了当代刑法理论与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应在全面地分析主客观因素及其证据基础上,综合考察"其他人"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具备了明示或默示的共同犯意联络且对直接致害人予以了精神支持,客观上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其他人"则构成共同故意伤害(杀人)共犯而不是单独构成寻衅滋事

  • 标签: 默示的共同犯意 客观帮助 共犯 转化
  • 简介:1997年新修订颁布的《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它对打击腐败犯罪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不足,在个人财产申报、金融监管和监督制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从立法与配套制度两个方面继续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法条在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方面为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 中国 反腐败斗争 贪污贿赂罪
  • 简介: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实质的传统理论持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本文以法定犯之一的非法狩猎作为范例,阐述了此观点是自然犯主导下的刑法结构的产物,在法定犯时代"不知法不免责"失去了当然性。并以比较法的视角得出修正传统理论需要从立法上入手,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法定化。违法性认识不应限于形式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需要客观推定,但在程序上需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既有相关的违法行为,又有对违法的主观认知,才能进行刑事追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才与法治国的保障人权相适应。

  • 标签: 非法狩猎罪 自然犯 法定犯 违法性认识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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