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4年5月1日,欧洲竞争法的实质性改革取得了成效,本文介绍和评论了德国立法者对新的欧洲竞争规则的反应。概述了欧洲竞争法的主要改革内容和与之相关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在限制竞争协议领域德国法以《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为标准作出了实质性调整,而在单方限制竞争行为领域德国法却放弃了与欧洲标准的对接。在欧洲法新近的发展中,关于反竞争行为的私法性法律后果的规则显示出较大的重要性。欧洲企业合并控制的新规定至少目前尚未引起德国法的相应修订。在现行竞争政策的欧洲化过程中提出的所谓更多经济考量的观念,即强调判断标准的经济化,越来越多地侵犯德国卡特尔法,排斥德国法的传统规则特征。竞争规则的经济化首先引起了人们对竞争法未来发展的深思。
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简介: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宏观战略、法律制度、组织体系和审查原则四个方面。其中,战略政策体现的是美国政府治理网络信息的宏观构想;法律制度和组织体系分别是网络信息治理的中观"软环境"和"硬基础";审查原则则是限缩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操作准则。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于:应在权衡本国国情基础上认真反思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应建立"权责统一、层级分明、分工协作"的行政组织体系来规制网络信息,应构建一套完整、系统涵盖网络规制模式、规制范围、组织体系、操作程序、审查原则等的法律制度,限制网络信息的行为应当接受严格的法律原则与标准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