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安信息化作为信息化运用的一个特殊领域,自金盾工程为主要抓手的公安信息化实施以来,公安三级网络已经组建完成,"警综平台"全面运营,DQB系统不断完善,公安云建设如火如荼,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更加便捷高效。但目前公安信息化在推进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并不是因为系统、操作、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问题,而是信息化理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公安信息化的核心是应用,目的是提高警务效能。公安信息化深度应用就是立足现有信息化条件,通过细化业务需求、整合信息资源、总结凝练战法,促使应用群体技能快速提升,信息资源潜能充分发挥的应用方法,体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效能的信息应用理念。
简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可分为固化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这二者将法律所有连接点的指向全部包括,因而在该法中的地位高屋建瓴或指称基本原则地位。在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的地位后,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需要自由裁量的,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度的递减进行选择,而非法院地方便主义。
简介: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在2002年企业为改制进行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公款850万元,致使该笔款项未参与资产评估.后经公司主管单位批准,该A公司与B公司(集体所有制)重组合并为C公司.2003年,在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明知该850万元未参与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未告知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该款真实来源,通过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C公司的职工配股.其中共为44名股东配股,董事会同时决定该44名股东用股份分红款偿还所借的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分别用该款为自己配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