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的法理学教科书多是从理论上作出一定的阐述,但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矛盾现象谈得较少。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改革实践中,就表现为党的改革决策与法制决策行为的关系。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提出,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党的改革决策与法制决策行为的关系,解决实际上存在的由于政策与法律并存并同时发挥作用而导致的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避免党的政策与法律出现矛盾的问题,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这一问题的特殊性,目前法学界对其讨论的还不够深入。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认识。
简介:随着“吴英案”最高院核准结果的出台和浙江省高院再一次终审结果的落锤,民间融资活动似乎看到了一丝“合法化”的曙光。但是,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界限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在当前的市场金融活动中,由于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常遭遇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视国家严禁民间资本随意融通的禁令于不顾,以致稍不小心就有可能踩线犯规而锒铛入罪,依然是一个严峻的现实。对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金融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从“国家本位”行政管理模式向“市场本位”的自主管理模式转变。加强非刑法手段的规制,明确集资行为的出罪标准加强行政立法对民间集资行为的规制。加强民事立法对于集资行为的规制。通过立法严格设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和“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简介:人民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颇具争议。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展开,使得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又出现新的问题。以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样态为标准,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模式可分为“由重罪转轻罪”、“由轻罪转重罪”以及“平行变更”3种。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应当在不同的变更模式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研讨,应正确适用罪数区分理论,充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与辩护权保障原则。为了增强法律规制的实效,应当完善刑事立法,科学设置罪名,增加“起诉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具体形式、细化保障辩护权的相关规定。
简介: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