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任何立法或行政机构都没有义务因其职能的性质而必须通过具备理由的解释来支持其价值选择,假如一个适当提出的案件要求法院根据宪法条款审查其它分支的行为,法院在宪法裁判过程中无疑面临着按照原则决策的最庞大和最困难的新问题
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简介:<正>西德宪法法院的违宪控诉制度是各国宪法保障制度中具有特色的一种制度。按照西德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声称他们基本权利或一些类似于基本权利的权利(如法庭听证权利)被公共权力机关所侵害,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控诉。唯一的限制是:在一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可用的救济手段首先使用,而无效果时才可提出。联邦宪法法院接到控诉书后,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初步审查,如果该项控诉是不能成立的或同为其他原因看不出有成功的希望时,委员会可以全体一致地决定拒绝或驳回该项控诉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委员会决定受理该项控诉,则控诉程序进入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