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优先权即先取特权的性质特征出发,综合担保物权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学说,阐释优先权的性质,并对我国法律中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
简介:物权请求权发轫于罗马法的诉权,凭借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存在于罗马法中。在部门法运动和中世纪法学理论的推动下,物权请求权分立于罗马诉权。尽管物权请求权承继罗马诉权的程序功能,且得诉权之行使方可实现,但是物权请求权非因之而附着于诉权,而是独立于诉权,发展为横跨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为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物权请求权不附属于物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所致,它是异于物权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于一物的同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因同质的侵害行为会反复出现,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相对性和相对人的变化,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与彼时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同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此等属性,物权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简介:(接上期)原告律师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似乎揭开了两件珍贵文物归属之争的隐秘.2006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案诉争的两件文物,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确认为是出土文物并收缴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1983年11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做出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被告至今未制作未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也未出具鉴定书或者决定书通知原告,应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