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公布2.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简介: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对劳动者和工会的团结权的侵害行为。不当劳动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雇主,目前有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对雇主性质进行判断的倾向。不当劳动行为主要包括不利益对待和拒绝集体谈判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雇主以劳动者加入和组建工会,或者进行工会的正当活动为理由对这些劳动者进行解雇和其他不利益对待;后者是指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对工会的集体谈判加以拒绝或进行不诚实的集体谈判。劳动者或者工会因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劳动委员会实行行政救济,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判所进行司法救济。
简介:<正>一、引言历经十余年的修法与立法努力,台湾地区的集体劳动三法(亦即工会法、团体协约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终于在今年(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三法修正的改变甚大,可谓树立了未来集体劳动关系发展之法律框架,其中大的修正重点之一,即是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及其救济制度(裁决)之建立。以下谨就该制度之制度目的与救济程序,略加介绍:
简介:劳动权在日本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渐高涨与不断受挫的百年发展历程,从劳动被视为"必须给国家和统治阶层所付出的一种贡献"到"为了生存的宪法权利",日本社会的劳动权利意识也经历了复杂的百年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日本社会内部始终存在着西方近代民主价值与传统保守政治文化的共存与斗争,其中既有受到民主化改革得到再生并且不断高涨的劳动权利意识,也有与传统一脉相承的封建家族式意识和共同体思想,它们的严重冲突最终导致日本劳动权领域的斗争比任何其他人权领域都更为激烈。
简介:<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当前我国企业特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简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检察工作尤其是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可以用重大、深远四个字来概括。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和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刑诉法修改后面临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简介: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劳动合同方面,由于具体劳动市场、个别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各自的特殊性,私法自治的实现并不能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结果,因此,需要引入集体自治来克服个人自治的缺陷。此外,民法对一般交易条款的规制也间接强化了集体自治。因而,必须要明确辨析个人自治、劳资协议自主权和企业自治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虽然不可能通过集体自治的途径避免劳动市场中的各类争端,但通过这一途径,可以对劳资双方平等地制定劳动合同条款产生影响。
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号。
简介:4月25日,在辽宁省2012年“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上,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风杰榜上有名,这是丹东市政法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女检察官。
简介:<正>1.201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2.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论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构成
台湾地区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
日本劳动权意识的百年变迁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于2012年1月施行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以学习贯彻新刑诉法为动力 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个人自治和集体自治——在多种层面对劳动条件的合同性规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刘惠英劳动争议纠纷案
热血铸忠诚 清白写人生——记省劳动模范、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凤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