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现行宪法及监察法的规定都颇为简单,尤其是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机构、内设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职权等问题,悉数付之阙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不但授权并规范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外设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证明。从速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宜细不宜粗”,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问题应尽可能地予以详尽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还需直面与纪委合署办公问题,并妥善处理之。
简介: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其存在的特定历史背景,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不足以消解其违背诉讼原理的特质,从立法沿革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实体裁判权的历史嬗变,并从理论角度探讨该制度的弊端。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被告人的刑事回避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有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其讨论决定案件的方式违背直接言辞和集中审理的审判原理,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最大障碍,除了理论上的先天不足,通过数据考察,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存在异化运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必须废除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方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