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国际反恐形势依旧不容乐观,恐怖主义威胁还将长期存在。欧洲地区现如今恐怖袭击频发,并进入新一轮的活跃期,面临着空前的恐怖主义威胁。本文通过使用GTD数据库对2001-2015年间欧洲恐怖主义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欧洲国家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方面正饱受各类恐怖组织的现实威胁,呈现出以热点地区为中心的扩散辐射圈,恐怖分子袭击能力日趋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点,且恐怖分子渗透回流母国的风险正在提升。面对严峻的反恐形势,欧洲各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反恐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反恐怖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情报建设为抓手,反恐工作重心不断下移。未来,我国可以积极借鉴总结欧洲各国反恐实践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反恐工作的实际情况,全面提升反恐怖工作的战斗力。
简介:新公共服务理论所倡导的价值观和公共服务精神本质上是对公共领域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重新呼吁。该理论强调普通个体身上应具有与政治相关的品质,这实质上是将“公民”作为一种“职业”来看待。促进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我国的应用,以期为我国公共行政学界研究新公共服务理论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为我国应用该理论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精神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方法。
简介:古老的“法”字蕴含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秘密,体现了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由于司法与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古代司法中所蕴含的实践智慧也正是中国法内含的实践智慧。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包含了道德维度,道德作为实践智慧的内在元素,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引导性价值;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还包含了经验的维度,经验作为实践智慧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古代司法活动娴熟技艺的基础;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具有辩证法属性,无论是在普遍与具体之间,还是法律与道德及情理之间,古代法官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了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属性。从司法观照法本身,作为实践智慧的法反对法条主义,倡导情境主义,肯定人治主义的合理性,表达了鲜明的价值论立场,同时主张行动的自主性。
简介:社会整合既是执政党的基本功能,也是其塑造政治权威、增强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由于政治制度和政党体制的差异,西方国家执政党与中国共产党分别形成了体制约束型和政党主导型的社会整合模式,并深刻地影响了各自政治权威的塑造。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模式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系统性调适,有效适应并引领了社会转型进程,巩固了政治权威。治理兴起和当代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对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模式较西方国家执政党展现出了更为明显的政治优势和制度自信,其社会整合功能发挥的有效性更强,使得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顺畅性更显著。
简介:改革开放的四十年,其实也就是中国道路的四十年。中国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共同演绎的产物,它在时间上体现了传统、当代与未来的前后贯通,在空间上体现了中国一国发展实践与全球化一般性特征的辩证统一。它不仅是中国理论、制度和文明的优化整合,同时也是本国、本民族和全人类的智慧结晶。其中,极具包容性、充满辩证法和富有吸引力是中国道路的三大中国特色。并且,中国道路的成功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国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其内容和形式也会越来越多样化。
简介: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基本是以法、德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的。但是,法、德等欧陆国家与地处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在经济、社会尤其是文化传统上毕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这种国情或区情上的差异,使得日本、韩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色,形成了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并具体体现为:强化检察官的侦查权;发展"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塑造检察官独任制官厅地位。我国与日本地理上相邻、文化上相近。虽然两国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重大差别,但并不影响我们在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向日本学习、借鉴。我国当前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契合检察制度发展规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检察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以日本检察制度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从其产生、发展的经验过程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都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简介: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现场拍摄的物证照片和与案件有关的监控设备记录的影像的使用率非常高。然而由于痕迹遗留的位置、拍摄的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监控设备种类和位置的原因,拍摄的犯罪现场物证照片和监控设备录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形失真。在这种情况下,由上述照片或视频分析计算得到的信息有可能会误导我们的侦查方向和范围。这一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广泛的重视。本文就公安民警办案中常见的几种变形失真图像的校正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Matlab和Photoshop软件为平台进行校正处理操作,实验结果说明本文中所使用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图像变形失真的问题。
简介: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陪审员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由此引出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能力问题。分析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应聚焦两类特征:一类是陪审员的个体身份特征,如不受科层权力管制、缺乏法教义学训练、秉持常识性正义观、怀有对当事人的共情式关怀等;另一类是陪审员裁决的结构性特征,如团体评议结构、二元式法庭结构、实际上的裁决终局性等。这两方面的特征对于司法事实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影响。评价司法事实认定之优劣,除了准确性之外,还有裁决的可接受性、事实推论的正当性等维度。需要在这些维度上分别论证陪审员裁决的价值。中国现行改革方案和立法草案,选取了传统陪审制的某些要素性特征而舍弃了其他一些特征。该设计方案能否最大化地发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优势,取决于这些要素性特征与事实认定各评价维度之间的功能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