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初三大儒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的哲学思想是对明末道德人心危机的坚强回应。他们不约而同地批评程、朱、陆、王,是因为理学作为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已无力承担儒家道德担当与社会教化功能。他们认为,理学中杂糅释老,导致士人或耽空无用或放荡无耻,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他们共同主张理气、道器、心性一元论,其目的在于将释老的空无思想驱逐出儒门,从而净化儒学,应对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在社会道德人心坍塌之际,他们全部的哲学努力,既不是什么“启蒙”,也不是对理学的接着讲,而是扬弃或终结理学,以呼唤儒家基本价值观念的重新回归。他们通过对儒家哲学的重建,开启了一个新的学术路向,消解了后世学者研讨本体的热情,致使清代理学渐趋衰歇,中国学术史由此进入一个考证学大兴的新时代。
简介:“艰”有“难治”与“治难”两个基本意义范畴。“治难”意义范畴,后造“垦”字分担,造“垦”之前,“艰”字兼之。“垦”字分担了“艰”字“治难”之义后,“艰”字便只有“难治”之义,沿用至今。《周易》本经的六个“艰”字皆可训“垦”,耕垦,开辟,拓荒之义,意即不畏艰难,知难而进,多用其力,掘进不辍。“艰”与“垦”,字为古今,语同一源。训“艰”为“垦”,乃“艰”字本有之义,无须假借为说。《噬嗑》、《大畜》、《明夷》卦爻辞的“利艰贞”体现了圣人“开拓进取,因时而变”的人生智慧;《泰》九三之“艰贞,无咎”、《大有》初九之“艰则无咎”、《大壮》上六之“艰则吉”诠释了圣人“自强不息,知难而进”的人生追求。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