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依赖社会规范,但作为现代社会主导规范的法律并不完全具备社会规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法律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凝练而成的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民间规范,是中国社会建构和理解法律的独特方式,是当代中国真实规范状况的表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潜规则能够维持局部的社会秩序,通过作为立法渊源和填补法律缺漏的竞争性因素而化解法律与社会矛盾;同时,潜规则影响着人们对待社会矛盾的心态,并可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介质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拒斥多于认同是时下对待潜规则的理性态度,但应大力凸显潜规则在构筑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可能价值,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简介:<正>一、引言现代各国大量推行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制度。发端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其适用范围已远远超越这一范围。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领域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对过去不少地方所探索、实行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肯定。量刑前的社会调查,是指通过系统调查了解被告人犯罪前的相关信息,包括其成长环境、人格品质、日常表现、教育经历等情况,以揭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评估其再犯可能性,从而为法庭审判尤其是量刑提供参考的活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于法官正
简介:金融法研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概念法学”流行,缺乏对真实世界的关注;第二,简单法律移植进路泛滥,忽视中国本土问题;第三,“技术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存在张力。在金融法研究的去概念化、本土化和社科化方面,“社科法学”范式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是,它远没有改变金融法研究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化、简单移植化和技术化问题。缺乏学术议题和学术范式的独立追求,超越“技术法学”具备难度,“社科法学”自身存在短板,这是“社科法学”还未能改变金融法研究格局的主要原因。“社科法学”的未来在于提高它的可接受度,实现金融法研究的“三派融合”,并形成金融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简介: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确立了“五位一体”建设的总布局,其中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提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还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这些要求和部署,对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个人体会,应着重把握好以下l二方面:一是理念思路上,进一步摒弃传统管控思维,变单向管理为政府与社会、与公民的合作共治,激发社会管理的源头活水。
简介: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而言,自我意识的矛盾,社会角色的失调,社会认知的偏差,社会态度的失范,加上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错误的社会理论,是造成腐败盛行的重要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因素。腐败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包括传统文化的影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社会公平的缺失,以及权力制约制度的虚化等。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对形成腐败的社会心理因素进行矫治和规制,就应当在深入研究这种社会心理形成的原因的基础上,重视从社会心理层面研究对策,加强廉政法律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依法规制权力的运行。总之,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营造一个反腐倡廉的社会心理环境和氛围,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遏制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