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诉讼纠纷中,对体育赛事保护是分析这类案件的源头。体育赛事的“转播杈”并非著作权法中的“转播权”,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权利的一种,其只能源于法律规定,不能出自各种体育协会章程,除非有相关法律授权于章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选择或编排”创造性的规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整体定性上既非影视作品又非录像制品,应属于汇编作品。当然,司法中的困境不仅仅体现于对该类节目的不同定性,而且还体现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因为不管该类节目被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包括从信号角度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的“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其他权利”“广播组织权”等都无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很好规范。因此,在“技术中立原则”基础上,创设“向公众传播权”与扩展“广播组织权”,成为有效保护网络宴时转播的现实选择。

  • 标签: 体育赛事 网络实时转播 广播权 网络信息传播权
  • 简介:网络主播这一行业依托“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基于满足国民的文化、娱乐需求,近年来在国内有了爆发式发展。由于该行业在国内生存时间较短,网络主播队伍也是良莠不齐,乱象丛生,以往的刑法规制时间无法适应这一“新常态”,便有些许捉襟见肘。因此,深入分析主播刑法规制方向能够更好实现“净网”,加速正能量的传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发展。

  • 标签: 网络直播 存在缺陷 刑法规制 机制构建
  • 简介:近年来,毒品犯罪向互联网络渗透的趋势越发明显,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文章归纳了目前我国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的主要形式,并对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分类,有助于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发现和提取相关证据。

  • 标签: 网络 毒品犯罪 电子证据
  • 简介: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 标签: 网络犯罪 黑客学校 黑客技术培训 技术中立原则 立法完善
  • 简介: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第三人共同侵权责任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版权问题。第三人责任也称为间接责任。在这种责任关系中,网络服务商是直接侵权行为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为他人实施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或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 标签: 第三人责任 网络服务商 版权责任 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
  • 简介: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容规制为中心。在内容规制的范式选择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本性审查规范构建抽象标准,具体列举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从而构建我国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在内容审查的双重体系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审查顺序,使理论充分服务于司法实践。

  • 标签: 格式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 形式性规制 内容规制
  • 简介:今年以来,扬州市着力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立体交叉、全面覆盖的法律援助新格局。

  • 标签: 法律援助 网络建设 扬州市 立体交叉
  • 简介:最高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于2006年12月8日施行。2000年11月22日最高院通过该司法解释,2003年12月23日通过第一次修正的决定,2006年11月22日通过第二次修正的决定。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只有一项,即删去了第三条,该条文的内容在第一次修改时已经作过修改,内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 标签: 网络著作权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计算机网络 法律若干问题
  • 简介:一、引言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在今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因素。它们不仅代表着一种网络在线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的成功商业领域,也形成了工业新分支的基础,而这种工业新分支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互联网不仅仅被用于信息提供、数据库的使用、广告或者电子商务,在这种新的媒体中,个人交流和大众交流的各种不同形式(尤其是出版社、电视和广播),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在这一领域,欧洲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在未来五年将会从现在的大约7000万美元增长到将近33亿美元。〔1〕美国贸易

  • 标签: 提供者责任 比较法视野 网络服务提供者
  • 简介: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严重犯罪,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留存通讯网络数据作为侦查保障措施。马德里和伦敦的恐怖袭击让欧盟决定在欧洲层面建立数据留存体制。由于数据留存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欧盟出台的《数据留存指令》一直遭受质疑,部分成员国的转换立法被国内法院裁定违宪而无效,指令也于2014年被欧盟法院宣告无效。但大多数成员国仍在继续修正和制定数据留存立法。欧盟委员会也权衡各方利益出台了新的通讯监管规定,仍然保留了基于国家安全、侦查执法等的数据留存机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权利保障规则,但欧盟法院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数据留存体制背后国家监控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博弈,始终贯穿于制度发展沿革,这对我国网络建设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 标签: 监控 数据留存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权利干预
  • 简介: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然存在特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间接侵权责任应当结合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本身以及控制能力等考察。网络业发展初期,网络链接间接侵权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限制内容,以维系网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 标签: 网络链接 间接侵权 责任限制
  • 简介:近10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传统的P2P借贷已演变为通过线上交易的P2P网贷,意指"点对点的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又称"人人贷"。往往几百元的投资就号称会带来巨大收益,结果却是掉进了限制提现、卷款跑路或者倒闭等陷阱,投资者的利益被严重损害。笔者从一个案例的主要犯罪手法为引,为广大读者深入分析其中风险。

  • 标签: P2P 犯罪手法 高额回报 借款人 高额利息 客户选择
  • 简介:  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以下称DNA数据库)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又一个主动进攻的新手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广泛深入的论述,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DNA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其强大的破案效益正日益显现出来.本文研究了DNA数据库在实际应用、建设过程、技术管理、信息安全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需求,全面阐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的构成,并对其实现方法加以研讨.……

  • 标签: DNA数据库 质量控制 基本要素
  • 简介: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的网络盗版问题。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政府依据一系列特殊法规规章而非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来禁止网络盗版,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中国《著作权法》能否为体育赛事的网络转播提供法律保护仍需进一步明确。作者的观点是:如果体育赛事的转播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即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以且应当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法律保护。本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洲等地针对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网络盗版问题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并分析了各国法院的应对方式。第三部分针对中国《著作权法》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现状,着重讨论了体育赛事是否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这两个问题,并就北京奥运会的相关策略进行了总结分析。第四部分则从修改中国《著作权法》、采用网络反盗版新技术以及协调各国法律这三个方面提出了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有益建议。

  • 标签: 广播权 P2P 间接侵权
  • 简介:<正>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5年11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显示,中国青少年网瘾比例已经达到13.2%,北京地区以23.5%的比例仅次于云南的27.9%,位居第二位,另有13%的青少年存在着网瘾倾向。报告同时显示,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和职业高中生等群体的网瘾比例较

  • 标签: 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 青少年犯罪 儿童权利 效力层次 社会问题
  • 简介:<正>腾讯与奇虎360的恶性竞争事件已经告一段落,这是继微软黑屏事件之后引起最为广泛影响的互联网事件。该事件的教训是,在生死攸关的利益面前,互联网公司完全可以以牺牲用户的利益为代价大打出手,尽管是打着"保护用户不被劫持"的旗号。

  • 标签: 网络效应 腾讯 微软黑屏 权力形式 应用软件设计 垄断法
  • 简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网民已有7950万户,上网计算机3089万台.有近59.6万个网站,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着作权纠纷首先[登台亮相]。我国2001年修改後的着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而在这部法律修改前

  • 标签: 网络环境 著作权 司法保护 网络传播权 作品 诉讼管辖
  • 简介: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 标签: 无线网络技术 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 无锡市 公司 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