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规定,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是为了适应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而修订的,它的实施将便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使用管理,对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信息,规范资料档案,加强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贯彻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其顺利施行。二、各地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对新申报办法要认真
简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依法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实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税收控管手段来看,代扣代缴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市每年都有半数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代扣代缴征收人库的。这与广大扣缴义务人坚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分不开的。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扣缴义务人对应承担的扣缴义务还认识不清,未扣、少扣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我市新的一年着重抓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明确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计税方法和代扣代缴的方法、程序,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刊从本期起在“税法课堂”栏目刊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题讲座”。(本讲座仅就与扣缴义务人联系紧密的国内公民个人所得税进行讲解,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暂不涉及。)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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