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运用田野调查、文献资料、访谈与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考察绩溪"手龙舞"的文化习俗、历史渊源与文化特征,研究结果表明绩溪"手龙舞"是流传于绩溪民间的传统儿童舞蹈,由黄河北岸流传而来,是原生态"安苗节"的祭祀仪式之一;绩溪"手龙舞"的制作工艺、动作技术、音乐风格与表演形式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绩溪"手龙舞"正面临着认同感淡化、保护与发展工作推进比较缓慢、传承人才流失严重、传承单位形式单一等方面的发展困境。因此,绩溪"手龙舞"的发展策略要围绕以政府为指导,加强发展力度,为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形式;以传承与保护绩溪"手龙舞"为发展重心,建立完善的传承机制;以绩溪县旅游发展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年轻一代的关注度;大胆改革与创新,打造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课程体系。
简介: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罪”,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