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別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蛆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鶊.
简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简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更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但从现实来看,当前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名额分配不合理、低保对象评选不透明、低保金发放存在偏差”等诸多不合理现象。造成这些不合理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层实施中过度重视利益、人情,低保对象的确定可操作性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低保制度实施中缺乏监督和透明性。保障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性,真正发挥低保制度的应有价值,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以人为本等原则,并从引入第三方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细化的低保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多方力量的参与和监督等多个层面入手。
简介:加强制度建设是开展党内监督的基本前提,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规范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推进,以监督条例为主干的监督制度体系逐渐成型。这一体系具有几种存在形态,即监督体系中的制度规范、党内制度中的监督要素、监督客体视域中的制度构成,这几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在不同视角下的表现形式。进一步优化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构建结构合理的党内监督制度网络,制定出台与《党内监督条例》相配套的解释细则和实施办法,强化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法规保障,确保党内监督制度之间内容衔接、关系合理、相互照应、共同发挥作用,为党内监督提供有效的制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