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不是“意识形态”概念的创始人,但他们无疑是意识形态现代话语的开创者。虽然恩格斯晚年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出现了变化,但他们基本上是将意识形态作为观念来展开他们的话语的。在他们之后,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谱系还是非马克思主义谱系,没有人超越这种研究范式。直到阿尔都塞,他经由葛兰西实现了意识形态研究范式的转变,即将意识形态的理解由人的思想观念转向了社会结构和实践结构等物质性的存在。本文虽然不赞同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作为物质性存在的思想,但认为这种研究范式暴露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两个框架性问题,同时,在意识形态的研究域及其微观运行机制方面也超越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简介: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被学界概括和界定为归类(或包摄和涵摄)、推论、等置和评价——这四种范式。但归类或包摄和涵摄均可再归属于形式主义的推论范式,于是传统四范式最少可化归为推论、等置和评价——这三范式;其中的等置范式试图借助于具有实践理性的类推法、比较法和归纳法,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等置或者对称性,但其重心依然倚重于逻辑理性;而评价范式不仅离开了“客观化”的逻辑框架,而且也因脱离价值评价的主体及其特定语境,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厢情愿。最后认定,唯有具有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综观性、动态性的语用范式,才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三范式的缺陷,经由交往理性而实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