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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具体危险犯成立的条件是形成现实性的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归入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犯的标志,而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区分的要素;危险物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表明是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危险物质性质的要求,盗窃行为无须形成具体危险,即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对破坏行为性质的要求,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因素。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归类 适用条件
  • 简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 标签: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判断基准 极端暴力性 定量对比
  • 简介: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旨在以此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保护措施,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这些危险因素主要有:生物学因素,其中需要讨论性别、智商、基因等的作用;家庭因素,其中主要涉及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父母监督等方面;社会因素,其中需要注意同侪及学校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作用。这些因素孤立时的所造成的影响很小,但是它们累积起来,将会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妥善地对这一问题加以应对,就有必要综合地考察危险因素,为之后采取有效、全面的干预措施提供基础。

  • 标签: 青少年犯罪 危险因素 犯罪原因
  • 简介:我叫刘群益,回顾自己20多年的从政经历,我百感交集。如今,我从一个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有为的青年堕落为一个腐败分子,从党和政府舆论喉舌部门的“一把手”到因职务犯罪而身陷囹圄,我的心情非常沉痛和悔恨。2000年的夏天成为我人生中的转折点,从第一次收受某评估事务所所长朱某送的5万元开始,我的法制观念逐渐淡去,人生价值出现偏差,党性原则被淹没。在欲望、贪欲促使下,我利用职权,共收受贿赂50余万元人民币。当我写下这些罪恶的数字时,心情是非常沉痛和后悔的,一个受党多年培养教育的领导干部,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理?

  • 标签: 滑坡 危险 职务犯罪 人生价值 “一把手” 从政经历
  • 简介:<正>人身危险性是否可以评估,关系到人身危险性理论、人格刑法、矫正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刑法理念的生死存亡。英美法系已经发展出许多度量各种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的工具,并且实践证明,这些工具的有效性比较高。这些实践为我们发展人身危险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危险性评估 品格证据 人格刑法 保安处分 刑法理念
  • 简介: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犯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犯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犯类型。

  • 标签: 过失犯罪 罪质 危险 抽象危险犯
  • 简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投毒罪修正而来,其修正的原因在于,采用投放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多样,仅以投毒罪的罪名尚难概括,故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取而代之。本文结合判例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异同,并从法理上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处理方法等。

  • 标签: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 犯罪构成 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 死亡结果
  • 简介:<正>危险接受理论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对行为表示同意,但对结果持拒绝态度时,对行为人归责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都集中探讨被害人对结果表示承诺时对实质违法性的影响的问题,这虽然有助于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但无形之中却不能将之扩展开来,以致对司法实务不能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因此危险接受理论是为了

  • 标签: 法理思考 接受理论 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 陈兴良教授 期待可能性
  • 简介: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如何控制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就成为一个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尽管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但是,他们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 标签: 社区矫正工作 犯罪人 损害 对象 中国 社会
  • 简介: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之风,清除道路公共安全隐患,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作为危险驾驶之情形入罪。醉驾、飙车入刑实施两年多以来,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危险驾驶的定罪量刑上却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在处罚危险驾驶罪中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亦是中国刑法学界需要摸索和实践的重大问题。

  • 标签: 危险驾驶 罪责刑适应 量刑 均衡
  • 简介:  英国11月9日披露-份名为的秘密报告,称国内活跃有"数千名极端分子",主要集中在首都伦敦、伯明翰和卢顿等地."英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成为与'基地'组织结盟的国际恐怖分子的重要目标",对此,英国内政部尚未对秘密报告作出回应.……

  • 标签: 恐怖危险 报告曝 曝恐怖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欧洲议会在2006年12月13日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一项极具争议的化学管理法…《欧盟化学注册、评估和许可法》(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将强化对欧盟市场上化学物质的评估和审查制度,以避免可能对人体和环境有影响的化学物质进入人们日常生活。根据新法规,任何化学投放欧盟市场前,生产和进口企业必须于拟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管理中心注册登记,它们需提交有关产品安全性的各种材料,列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所需的检测等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新法规要求企业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承担证明产品安全的责任,这与目前的做法截然不同。

  • 标签: 欧盟化学品 欧洲议会 管理法 产品安全性 法规要求 会通
  • 简介:在"汽车时代",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的实害结果,但因为其潜在的危害风险已经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事立法进行调控。增设危险驾驶罪能有效弥补行政处罚之不足,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 标签: 危险驾驶 刑法规制 追逐竞驶 醉驾
  • 简介: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总论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传统的罪过理论,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以及我国刑法体系和法定刑设置的协调,因而更为妥当。从实然抑或应然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以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危险驾驶罪都具有一定依据。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故意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危险犯
  • 简介: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 标签: 实行行为 危险 现实的危险
  • 简介:目前,对《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研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主要针对该罪的正当性基础、人罪标准、罪过形式及其与相邻犯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忽视了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问题。笔者认为,研究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仅涉及现行追诉时效能否适用于该罪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如何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制度性问题。

  • 标签: 追诉时效 期限 驾驶 危险 刑法修正案 正当性基础
  • 简介: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不法排除,同时又以危险的优越认知理论作为其补充。这导致其陷入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困境。其实,无论是自我答责原理、被害人教义学等法哲学理论,还是共犯从属性套用理论、构成要件范围理论等均无法自圆其说。摆脱该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将归责排除的路径从客观方面转换至主观方面,即排除归责的根据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接受危险,但如果从规范目的或者社会交往规范看仍无法合理信赖被害人能够避免损害,那么行为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自陷风险 危险接受 信赖原则 自我答责 被害人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