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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结果
  • 简介:一、问题所在刑法是公法,天然地具有家长主义形象。[1]即便如此,刑法也有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侧面。古罗马法上'得同意者不违法'的格言,在刑法教义学中,即表现为广为人们所接受的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同意出罪的原理在于对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对此,我国学界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而同样与尊重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紧密相关的危险接受,并未成为理论界的宠儿。刑法中的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法益可能有被侵害的危险,却甘愿实施

  • 标签: 中的危险 刑法中的 危险接受
  • 简介:"我儿子失踪10天了,警察同志,听说你们在一个山洞里发现一个人,他会不会就是我儿子?"2015年6月5日下午1点,67岁的杨凤瑛气喘吁吁地来到广西凌云县公安局,话没说完,她就蹲在地上哭泣起来。杨凤瑛是凌云县加尤镇人,警察领着杨凤瑛来到法医解剖室,一进门,杨凤瑛就朝着停尸台扑过去。

  • 标签: 凌云县 王芝 曾慧 人说 不知道 给你
  • 简介:在风险社会视野下,抽象危险犯的设立迎合了法益保护的发展潮流,加强了对于危害公害的行为预防,是刑法为了面向社会而做出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应对。但是,对于是否允许抽象危险犯以"具体的案件中未发生相应的危险"为理由而出罪,学术界仍不乏争辩。鉴于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设置中规定的是事先推定的危险,并非拟制的危险,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做应然性限缩,允许反证危险并不存在从而出罪。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法益 责任 危险
  • 简介: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 标签: 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 简介:对于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统一了逮捕的使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并且赋予逮捕这一人身羁押程序以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但是,对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问题,特别是逮捕使用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及司法人员不同的主观法律意识影响,一直无法统一适用,这一现象对刑诉法公平价值的有效实现造成了强有力的阻碍。

  • 标签: 社会危险性 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
  • 简介:危险驾驶入刑确实在惩防此类行为方面具有相当效果,但很难说比单用行政处罚效果更佳,且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过程经历了最高司法机关分别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各自调整、基层司法机关互相协调、最高司法机关联合解释等四阶段,效率不高、主动性不强,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和效果。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任何罪名在适用刑罚时都应保持理性,都应认真考量理论上的必要性、实践中的有效性和执法尺度的合理性。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刑罚效果 量刑规范 理性适用
  • 简介: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刑法保护水资源采用结果犯的方法有待改变。危险犯的设置,是克服水污染犯罪刑法保护失灵的重要方法,合乎环境犯罪类型化的发展趋向。同时,引入危险犯与现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但可能会限制经济发展的自由。经济发展的自由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张力可借鉴德国“偶然性说”的方法,并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加以弥合。

  • 标签: 水污染犯罪 危险犯 合理性 危险状态 类型化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1〕事实上,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罪状描述的模

  • 标签: 公共安全罪 化实践 危害公共安全
  • 简介:国际法缺失对国际海运危险物在海运阶段的有效管制,危险物越界转移对有关沿海国的海域环境构成严重的潜在损害威胁。由于欠缺早期和实时的情报资料,各国的海洋环境损害应急程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低效性。基于现有的环境和海事法制以及最佳可用技术和实践,探讨在港口国监督体系内针对这类危险物及其载运船舶,建立起包括"事先知情—实时报告和连续跟踪—应急预警"在内的联合海上监视机制。

  • 标签: 国际海运危险物 联合海上监视机制 港口国监督体系
  • 简介: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后转为逮捕这一措施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系列问题,包括:平衡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与确保诉讼可控性之间的关系不明确、难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导致转捕的滥用以及可能出现审前羁押期限超过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期或者"刑期倒挂"的情形等。应当坚持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作为转捕的基本前提、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完善各项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形成合理的强制措施体系、建立危险驾驶案件"快速联动"办案机制等来解决实践问题。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转捕 程序正义 社会危险性证明 羁押必要性审查
  • 简介:绕开死刑既有学说抽象层面的存废之争,在现有的司法运作体制下,探究如何从实体法层面有效限制死刑适用无疑是务实性的做法。定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视角,先把犯罪行为人置于主体性地位审视再作死刑适用与否的判断,不仅与我国刑法对死刑限制性适用的初衷相契合,而且与刑罚思潮的主流价值相一致。人身危险性理论可以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双重限制,即一方面以侵犯生命权为坐标从死刑的外延上限制死刑的罪名种类,另一方面则以司法裁量中的量刑基准作为参照系予以死刑适用的限缩。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死刑 控制 司法适用
  • 简介: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条文为中心,从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出发,结合民法解释学相关方法,就诉讼实践所要解决之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应根据共同危险行为所涉不同归责原则识别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加害人不明不应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制度的原理出发,应当采用因果关系排除说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 标签: 立法目的 攻击防御方法 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 简介: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从实质立场对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进行判断的理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在与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做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主张应当在立法与司法的立场下理解抽象危险犯,首先对抽象危险做立法依据的分类,然后分别判断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在司法认定上的具体要求。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实质判断 立法拟制 司法认定
  • 简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 标签: 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
  • 简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迈入或逐步迈入风险社会。2011年的日本核泄漏事件引发了全世界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知情权保障的关注,而2014年的马航事件更进一步激发了民众的知情权利诉求。我国的知情权保障事业在以非典为转折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并未对知情权建立完善科学的法律保障体系,信息公开制度、保密制度仍存在不足。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权是知情权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完善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权是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键,也是法治社会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之一。

  • 标签: 风险社会 重大突发事件 知情权 信息公开
  • 简介:W市两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统计数据表明:交通肇事罪自首率高、逃逸率低、行为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比例高等导致了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的情形下,虽然取保率高,但囿于自首、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甚少,导致了缓刑适用率低的现状。这样的现状表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明显失衡,在刑法体系上也明显失衡。于此,应当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均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 标签: 实证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罪刑相当原则
  • 简介:台湾地区自2003年1月正式施行证券团体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至今,已有10余年的时间。该制度运行10余年来,在保护投资人权益、吓阻证券欺诈行为、推动公司治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实效和亮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论,在此制度运行10余年之际,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争议进行系统回顾、反思和评判,不仅对于台湾地区今后该制度之健全和臻于至善殊有必要,也为大陆引进该制度有前瞻性助益。

  • 标签: 证券团体诉讼 投保中心 投资人 争议问题
  • 简介: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法律院系调整、学习苏联法学、反右扩大化和对董必武民主法治主张的四次批判等,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领域的重大事件。贯穿其中的一根主线是以董必武为代表的民主法治主张与党内、外人治思想的斗争,而最终是以董老为代表的民主法治论者被批判、甚至整肃,人治论者渐占上风、愈演愈烈,直至"文革"的爆发。与此同时,围绕这些事件,学界评说不一,争议不断。这一段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国家的民主法治不能因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 标签: 新中国成立初期 人治法治 董必武
  • 简介:我国现有立法已从评估主体设置、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内容构造以及评估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规制,但还存在诸多可完善之处。首先,现有立法没有实现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的有效分离,难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应设立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其次,现有立法在界定评估对象的称谓、范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利于社会风险评估的有效实施,应统一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再次,现有立法只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自身的静态评估,具有片面性,还应将潜在受影响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认知态度列为主要的评估内容;最后,现有立法在评估程序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应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确保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

  • 标签: 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主体 范围 内容 程序
  • 简介:在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复数形式的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诸过失并存情况下的'多因一果',给过失犯责任归属提出了难题。实践中对过失的认定侧重于事实性和形式性判断,对违反形式作为义务并且具备条件因果关系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成立过失。然而,事实和形式性判断,对于刑法责任归属而言,仅仅是前提,并非充分条件。过失犯的判定,应当实质性区分复数形式的过失类型、考察注意义务的根据、判断注意义务违反行为的危险创设和危险实现等,从而在责任主义原则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之目的。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不法 客观归责 过失竞合 刑罚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