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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大计,在我国渐已得到重视。然而,由于立法缺位、监管不力,不少人受到利益驱使,制造了多起食品安全事故。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之后,病害宠物流向百姓餐桌这一事实也得以曝光。鉴于此,文章以预防为主,着眼管理,强调控制,首先从界定病害宠物的概念入手,进而探讨可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可否食用,然后分析宠物不可食用的理论基础并剖析病害宠物被食用的现状及原因,最后对禁绝病害宠物被食用的对策进行探讨及阐述。以期探索到杜绝病害宠物被食用这一难题的根本办法。

  • 标签: 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 病害宠物 无害化处理
  • 简介:近年来,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就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事宜采取了诸多举措,如决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或综合帮扶资金等。这些举措虽可使受害人获得及时、适当甚至高额的赔偿,但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基本的法律秩序、限制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有时还可能成为地方有些官员平息民怨、为自己开脱政治责任的方式。尽管如此,地方人民政府适当介入重特大事故民事赔偿事宜有其必要,只是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主要发挥督促、协调和配合三大功能。

  • 标签: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民事赔偿 政府职责
  • 简介:把中小学校对其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归结为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司法的介入和调节。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有其道德的和经济的合理性,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方面承担着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学校的这一义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由于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司法基于对受害人特别保护的目的也对学校提出了较重的注意和保护要求,这些变化在促进了学校安全环境建设的同时也使学校的办学负担大大加重。因此在确立学校对其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必须考虑学校处理危险情形的能力,必须重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已有一定的标准和边界,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在具体问题中如何认定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则比较混乱,标准不统一。其中因学校教育和管理方法引起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是中小学校中较常见的法律纠纷。本文最后提出了处理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学生损害问题的几项原则。

  • 标签: 中小学校 安全保障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
  • 简介:<正>2013年11月20日,台灣公佈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標準,該標準分為4級,針對不同的級別,對照不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採取不同的整改、處罰方式。第一級別是短期食用,立即產生危害的食品:應將產品沒收銷毀,負責廠商(包括製造商、進口商等)要立刻採取公告、追查,並聯繫消費者回收等措施。如食品受到肉毒桿菌污染。第二級別是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但未立即產生危害的食品:應將產品回收銷毀,負

  • 标签: 肉毒 餐盒 concerned 等情 RECALL HONEY
  • 简介:<正>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最近,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 标签: 设备安全 副主任 安全生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

  • 标签: 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快递企业 邮政行业 行业安全 国务院规定
  • 简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广州镉米事件等诸多事件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存在着立法规定模糊、信息公开范围和力度不够、信息可及性差、被保密制度制约明显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食品安全公信力的建立,也不符合当下食品安全法制的世界趋势。因此,应借助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之机,从信息公开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两方面着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 标签: 食品安全 信息公开 基本理念 具体制度
  • 简介: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诉部门实现监督引导侦查、完善控诉证据、提高案件起诉质量、维护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多年来一直存在着退回补查率居高不下、退查质量偏低等问题,不但使案件质量和效果受到影响,损害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当前退回补充侦查中存在诸如退回案件数量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明确退回的条件和程序、强化证据意识等措施来完善。

  • 标签: 公诉环节 补查侦查 退查 证据
  • 简介:<正>1.201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国办发〔2013〕25号《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

  • 标签: 食品安全标准 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违法犯罪 食品安全信息 标签标识
  • 简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刑事规制,并不能彻底根除该领域的犯罪,其仍需要行业自律。通过对新闻报道的分析,令人产生一个合理怀疑,即司法可能是在刻意佐证立法效果。对刑法条文的余留空间进行展示,同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提出了刑事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隐患,并作出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

  • 标签: 食品安全 刑事规制 新闻报道 无效性 权力监督
  • 简介:“全球行政法”的思路开始渗透到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之中。对于食品安全之类技术性案件,WTO准司法机制日益重视程序性方法、双边协商和非政府渠道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SPS委员会作为“全球行政法的引擎”提供了争端解决的专家治理路径。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的“全球行政法”思路既有重要意义也存在局限性,须与国际争端解决的法治化路径相互补充。我国应提高多元化应对技术性国际争端的能力。

  • 标签: 国际争端解决 国际法 全球行政法 WTO 食品安全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

  • 标签: 刑事案件 检察委员会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 简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不过将流通环节纳入规制范围,不能够包含于"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行为应扩大解释为"使用";行为人在"运输"、"贮存"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时,应针对的是"用于销售的食品"。另外,行为人实施上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作犯罪处理。

  • 标签: 类推解释 “掺入” “待售食品” “但书”
  • 简介:<正>1.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2号3.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

  • 标签: 刑事案件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符合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 简介:法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贯彻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结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局 犯罪案件 外国人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
  • 简介:<正>1.2012年12月26日发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国家安全部 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案件 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