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德国,假设承诺是最近十年才出现在联邦法院判例中的新事物。它指的是:在医事手术上,如果医生向病人作了如实的说明,病人也会作出承诺,那医生的说明瑕疵不会使得其医事手术失去正当性。相对于事实的承诺和推定承诺,假设承诺没有弱化当事人的自决权。由于病人同意手术的决策以及相应的手术侵犯,并非确切地由说明瑕疵所导致,所以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义务违反性的关联,进而缺乏可归属性。即使医生采取了合乎义务的替代性举止,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同样会达到相当确定的程度。此外,依照“有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亦可得出有利于医生的结论。在德国民事判例上,当事医生毋需为其说明瑕疵承担责任,基于统一法秩序的原理,医生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构成未遂)。
简介:公司治理没有统一的概念。比较约定俗成的观点是,公司治理是指管理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公司治理也被宽泛地理解为一整套决定公司行为、公司控制者行使控制权以及公司风险和收益承担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新经济学的方法是解读公司和与公司有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分析方法将以公司为核心的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关系引入到研究框架之中。如此一来,作为学术概念的“治理”,就指代与公司有关的当事方之间的结构安排,以处理他们之间的契约和自愿形成的关系。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公司治理调整公司机构之间的代理关系,解决(经济学意义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和一致。
简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跨国垄断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垄断势力对中国的影响将更为复杂,跨国并购、直接投资等经济活动将越来越多的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法律,必然要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垄断新发展新变化做出必要的应对。只有认真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垄断的新趋势新变化,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于跨国垄断新发展的应对措施,才能更加深刻认识、改正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从而从容应对跨国垄断的挑战。
简介: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简介:[典型案例]王某系中石化某工程公司下属建筑安装公司(系二级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员工.后被派遣至建筑安装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系材料计划员,具体在某仓库上班,主要负责与材料计划相关的工作.2013年11月3日,王某与蒋某、李某事先预谋,欲利用王某在仓库上班之机,窃取公司购买后放置于某仓库的不锈钢无缝管,由李桌与经营废品收购的侯某商定收购价格与接应车辆.当日10时许,侯某驾驶小货车来到该仓库附近,由王某、蒋某将其带至该仓库,待小货车从仓库正门开入仓库之后,王某和蒋某迅速将仓库的正门关上,后三人会同由王某叫来的叉车司机林某将某型号不锈钢无缝管3160公斤(价值人民币165940元)搬运至小货车上,王某、李某二人则在仓库外望风.装车完毕后,王某同侯某驾车驶出仓库后门,欲将该批不锈钢无缝管运出时被人发现,王某和侯某弃车而逃.
简介:[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在2002年企业为改制进行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公款850万元,致使该笔款项未参与资产评估.后经公司主管单位批准,该A公司与B公司(集体所有制)重组合并为C公司.2003年,在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明知该850万元未参与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未告知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该款真实来源,通过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C公司的职工配股.其中共为44名股东配股,董事会同时决定该44名股东用股份分红款偿还所借的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分别用该款为自己配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