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藉由分析若干罗马法文句的翻译问题挑战当代的法律概念“人”(person)。本文呈现为何拉丁字persona无法成为地方语言person的字源,并主张person的当代用法来自19世纪的德国法学文献,尤其是萨维尼的作品。本文说明persona与诸如gerere、tenere与sustinere(相当于英语的bear、carry、bold)等动词构成一词组,无法单独表达意义。这类词组需要一个属格形态的名词补语,一如其同义语的及物动词“代表”或“代理”(represent)需要一个直接受格一般。另一方面,现代法学文献赋予person意义,将其看作人类个体的同义语,并将其与be动词一起使用。这种用法是现代的发明,译回拉丁文时必定产生混淆。
简介:受传统革命史观与西方中心论影响,通说对中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予负面解读与否定评价,然这种惯性误判是未曾深入考量中国参战所谋求的战略意图以及未能长程评估其对晚清以降民族国家建设议程的深远影响使然。依托此等议程的域内与域外两个维度,通过对民初国家建设所处时空语境、参战之于国家建设的应然影响及参战之于国家建设的实然价值三个层面综合研判可知,中国通过参战谋求的主权外交,不仅收获了可观的实际成果,达到成为国际社会平等一员的潜在预期,而且经过'一战'的教育与洗礼,渐趋完成了从接纳列国体系到批判列国体系,进而走向通过重构国际秩序谋求新国际化与国际认同的民族国家建设之路。此等'从威尔逊转向列宁'的历史位移,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未来政治演进的轨迹与政制模式的选择,更直接形塑了人民共和国初期一边倒的'东方外交'格局。在这种长程意义上,'中国'的'入世'与崛起实与'一战'存在紧密的历史勾连。
简介:受传统控权理念影响,“行政征收”的内涵与外延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实践。反思传统控权模式下的城市旧改征收制度可知:“行政征收”概念有待理清,地方立法中关于“二次征询”程序的规定违背制度设计之民主原意,签约率的确定亦不符合行政程序的契约性。考虑到“二次征询”程序可能会为政府因资金短缺等原因而为刻意提高签约比例提供合法空间,并有助于非常态被征收人阻碍签约进度,有必要在多元利益的均衡下改进城市旧改征收制度。待更新制度主要有:非常态被征收人排除机制,公民参与确定“二次征询”比例;在补偿与资金短缺问题上,对价补偿最低原则需确立,并适度考虑合理引入社会资本。
简介:如何在纷争解决机制之设计上,提升面对大鲸鱼之小虾米“接近正义”的可能性,长久以来一直为民事程序法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立法者除了在诉讼制度中试图设置有助于弱势者能尽量克服起诉之经济门槛以迈入法院大门主张权利之机制外,亦不断尝试开展有利于消费者之替代性纷争解决制度。本文以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英国“PrivateOmbudsman”制度之借镜以及该法研议过程之转折为例,分析此项开拓替代性纷争解决途径之尝试所挑起的课题与所带来的启示。英国在金融消费争议领域中发展出之“PrivateOmbudsman”机制,与传统的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均有所不同,其“片面强制管辖”与“片面拘束力”之设计,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友善的寻求救济管道。本文认为,在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就后者提供之商品服务所引起争议之脉络中,采取此等规范设计,并不至于产生“违宪侵害金融机构诉讼权与程序选择权”之问题。不过,得以“合宪地”采取此种程序机制设计,并不当然代表立法者即应追随英国脚步实行“PrivateOmbudsman”机制。本文在检讨此课题之过程中,对于民事程序法学值得于未来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提出若干建议。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行贿罪在入罪数额、量刑数额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特别宽宥制度从宽的幅度亦规定得更加严格。新法与旧法相比,既有从轻的内容,也有加重的内容,如何准确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从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及“从轻”标准等角度综合加以认定。本文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讨论,并不局限于分析行贿案件,而是从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入手。本文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可以出于人道主义适当放宽;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外,还包括程序性规定,并适用于司法解释中补充法律空白的相关规定;适用方法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择一适用、整体适用;“处刑较轻”应该以宣告刑较轻为衡量标准,且应考虑刑法总则的内容,以主刑作为主要的衡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