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最初使命是比较欧洲各国的立法和法律制度,进而为欧洲各民族国家自己的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之后发展到对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甚至法律思想的比较,特别是欧洲内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比较法视角可以称为比较法的西方意义。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所谓比较法,重要的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而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比较,是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比较。比较法的西方范式同样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中国意义在于立足文明转型的宏观视野,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道路指引方向与路标。因此,中国学者应当尝试建立起比较法的中国范式。
简介:现有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对岛屿建设,特别是对人工岛礁建设的法理研究明显滞后。本文试图以当前中国在南中国海进行岛礁建设而引发的地区国家以及西方国家的热议为背景,探讨主权国家在领海内依托所控制的岛礁进行岛礁建设在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及其局限性;从动态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角度入手,提出主权国家和平建设、开发、利用岛礁应该考量并遵循的三个国际法维度:即符合现行国际秩序的原则、地区主义的原则、遵守国内法的原则,以期为今后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建设、开发、利用岛屿提供国际法的法理支撑,更好地地捍卫中国的海洋权益。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简介:我国是目前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第三服务贸易大国。国际贸易必然需要用某种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在现有各主权货币中,选择用人民币对我国来讲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取得发行收入,还可以减少我国的汇率风险和外贸交易成本,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的地位,使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具有同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影响力,使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不断向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化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国际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对我国的相关国内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本笔谈的核心就是讨论人民币国际化的相关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国际法中关于主权货币国际流通与争端解决的基本规则,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应该对我国现行的现金法规、支付结算法规进行哪些修改和完善,应该构建哪些人民币国际化的纠纷解决制度,应对人民币跨境流通监管制度进行哪些修改和完善等。围绕着这些人民币国际化的核心法律问题,我们在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国际法视角下的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将相关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并提供给读者,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得到相关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简介:所谓权益一体保护模式,是指一国法律在保护权益时不将权益区分为权利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予以一体保护的模式,其中以法国侵权法最为典型。所谓权益区分保护模式,是指一国法律在保护权益时将权益区分为权利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模式,其中以德国侵权法最为典型。在权益的保护上,是采取权益一体保护模式还是权益区分保护模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是否会对权益的保护产生实质性影响等问题,是实现侵权法对权益保护应解决的首要问题。藉由两种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探寻一条适合我国侵权法上权益保护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违法性展开与限制因素的运用。
简介: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简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是一种用以表明和展示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与法律地位的理论模式。但是,在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与梳理中我们发现,那种基于传统利益分析方法而确立的"三元框架"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中间层理论,其实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对"三元框架"进行重新解读,首先需要研究该框架对主体所作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中的主体是否相符;经济法实践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假设之间所存在的反差,可能是导致现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缺乏应有实效的根本原因。新型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经济法构建应当明确社会中间层所处领域是一种"场所"、社会中间层之目的在于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耦合"提供方法和路径、以及在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中为社会中间层寻求定位并据此确立其权力(利)运行边界等三个基本命题。
简介: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目前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而另有观点认为,判定商标混淆侵权不一定需要借助于混淆可能性。只要系争双方标识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就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根据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原理以及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在消费者认知中所发挥的作用,混淆可能性应是法院据以判断混淆侵权成立与否的标准,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是判定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考量因素。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厘清了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是值得肯定的立法改变。
简介:《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简介:2013年8月1日,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生效。针对以Google为代表的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器在互联网上免费使用报刊产品的行为,修正案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根据修正案,在报刊产品出版后一年内,报刊出版者对其享有以商业目的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本文介绍了德国《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考察了“邻接权”的概念、产生背景、发展脉络、国际保护及国内法转化情况,梳理了不同国家法律中出版者所享有的邻接权种类,在此基础上对德国《著作权法》赋予报刊出版者用于控制报刊产品网络传播的邻接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了质疑,并就我国有无效仿修法之必要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