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4
79 个结果
  • 简介:固守法人概念、变革法人分类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重要特点。其中,固守法人概念既是历史传承使然,亦是建立完整法人制度逻辑起点的需要。它蕴含的法律方法论的综合,是变革法人分类模式合理性分析的工具。《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具有完整的归纳演绎的逻辑思维过程,传承了《民法通则》分类方法的基本思路,集合了30年来我国法人理论、立法和司法融会贯通的法律成果;而特别法人的一般性规定则是巧妙和睿智的安排。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蕴含在《民法总则》的条款里,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是当下之最佳选择,其发展演变的趋势是更新涵义的社团财团分类模式的采用。

  • 标签: 固守法人 变革法人 发展 演变
  • 简介:摘要:美国法学家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现代法》受到西方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主义比较法的影响,试图运用话语-权力分析方法,反叛、逆用传统功能比较法,却导致了对功能比较法的误用;同时,由于历史语境差异,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叙事“移植”到中国,变成理性评价中国近代以来学习西方法治改革的思想障碍,造成东方主义的变异。络德睦提出的东方法律主义不足以成为比较法的新理论范式。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功能比较法 话语-权力分析
  • 简介:波兰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有着劳动法典立法传统的国家,其劳动法典化改革是波兰劳务领域最重要的历史进程之一,它是由一定的历史背景决定的。阐述了波兰劳动法学界关于波兰劳动法法典化倾向、劳动法的基本规则、个人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等重要命题的争论成果,并指出劳动法典的立法形式同样能有效地调整劳动关系。区分个人劳动法和集体劳动法并将其归并于统一的劳动法典之中这一做法,不但保证了劳动关系法律秩序以及其规则的完整性,也有利于统一的法律解释和合理的法律适用。结合现行波兰劳动合同法,总结劳动合同的调整范围,并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为完成特定工作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在其他雇员脱岗期间签订的替代合同四种合同在订立解除规定上的区别,并归纳出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和诉讼机制以及工会职能转型等方面的立法经验。

  • 标签: 波兰劳动法 劳动法典 个人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工会职能
  • 简介:伪卡交易中银行用户的责任划分是平衡发卡行持卡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的无过错归责原则,通过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而寻求双方的赔偿责任最终承担方式。银行用户的责任划分,能够为伪卡交易中各方的责任承担提供一套公平的解决方案,从而维护双方的权益,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

  • 标签: 伪卡交易 储蓄合同 责任承担 无过错责任
  • 简介:在过失犯中,只有在合法替代行为能够回避结果发生时,才能对行为进行归责。在结果存在回避可能性的情形下,若合法替代行为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占据优势,应视为注意义务违反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关联性,应对行为归责。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上,需正确区分结果回避可能性假定因果关系的关系,适当地筛选"合法替代行为"和正确界定"同一侵害结果"概念。

  • 标签: 过失犯罪 客观归责 结果回避可能性 合法替代行为
  • 简介:"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涉及法律文学的核心逻辑,对之深入辨析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战场"这一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路径,而文学叙事的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桥梁。无论是诉讼战场还是文学叙事,其关键在于对"社会细节因素"的调动及之密切相关的修辞策略,由其获得动能,由其获得存在的必然性,亦由其清晰地展现"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互动机制。看到"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必然联系,有利于理解法律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学术实践,对法律法学本身同样大有裨益。

  • 标签: 文学中的法律 作为文学的法律 诉讼战场 文学叙事 社会细节因素 修辞
  • 简介:合理限定过失犯的归责范围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产生的原因,归责的规范化实质化是该理论产生的基础。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将归责判断从模糊的生活经验标准转到规范标准上来,对现代刑法归责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决定作用,对不法构成要件的成立也有重要限制功能。在这方面,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不彻底性,容许危险理论的运作也需要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协助。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有助于说明过失不法,借助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重构”了过失犯。确定规范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应以规范保护目的为起点,另一方面应与单纯的反射性保护效果划清界限。就规范保护范围的义务基础而言,目前存在形式义务说、实质义务说和规范限制说的争论。对我国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建构规范限制型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具有妥当性。在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上,既要反对以偏概全的“虚无论”,也要反对不切实际的“万能论”。

  • 标签: 规范保护目的 过失犯 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 简介: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 标签: 客观证明责任 真伪不明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 简介:"信息网络"包括公用电话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本罪行为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本罪行为事实必须同时满足"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作者主张,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时须有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不宜以本罪论处。作者还认为:本罪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无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本罪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为由否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应责任。

  • 标签: 网络安全 管理义务 行为要素 心理要素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简介: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呈现出改革推动高位化、性质定位职业化、管理序列单独化、人员来源多样化、基本职责明晰化趋向,这既为法治人才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又提出了法科学生向“熟手”助理迅速转变的素质需求。《司法责任制意见》对法官助理职责界定为审判业务辅助,为法治人才培养及素质训练提供了标尺基于法官助理所承担的诸多职责,应着重培养和训练法治人才的理念(司法良知、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和技能(法律运用、人际沟通、纠纷化解和文书写作)。在法治人才的培养方式和机制创新上,应推进职业教育的坚持深化、法院高效的有效互动、专业能力“关键能力”的有机统一、考核方式的不断丰富等。

  • 标签: 司法改革 法官助理 法治人才培养 需求导向
  • 简介:《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作出一般性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方式的立法经验,写入了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形态类型的归纳,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部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的现实需要,在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上既要维护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要兼顾本土实用性和立法前瞻性的要求,实现民法总则现行法内容的现实对接,也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分则内容的立法设计提供科学指引。

  • 标签: 民事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 标签: 合作作品 共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 简介: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从“重受贿轻行贿”逐步转向“行贿受贿并重惩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刑事处罚一直过于轻缓,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并重惩治”的刑事政策符合贿赂犯罪的对向关系特性;通过贿赂对向犯“囚徒困境”的博弈分析也能够获得合理性根据一对行贿受贿“并重惩治”并不意味着对两者实行“同等处罚”,应在贿赂对向犯的定罪量刑不同层面采取对称或对应模式,从而体现行贿受贿的“并重惩治”,实现贿赂犯罪整体的罪刑均衡。

  • 标签: 受贿 行贿 对向关系 对向犯 并重惩治
  • 简介:《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解除权 分期付款 商事合同
  • 简介:在刑法教义学中,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达成刑法的公正性法益的安全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刑法的逻辑方法的正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刑法逻辑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实体逻辑方法。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进行形式逻辑判断和实体逻辑判断。形式逻辑的判断侧重于对法条的形式特征的界定,尤其是涉及对法条之间逻辑关系的确定。而实体逻辑的判断则偏向于对法条的实质内容的界定,尤其是对法条的内容进行价值考量。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逻辑方法 形式逻辑方法 实体逻辑方法
  • 简介: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

  • 标签: 无因管理 偿还请求权 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21条
  • 简介:"私家车+车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介入交易的深度和跨度远超出居间的职能范畴,不构成媒介斡旋行为,且有悖《合同法》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属于传统居间人。从规范特征和归责实效角度看,平台宜归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于此基础上,网约车平台驾驶员间不具备从属性,且《劳动法》具体适用相抵牾,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关系特征符合承揽中的结果导向、成果特定、承揽人身属性等条件。由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司机三者间形成双重承揽,平台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司机过错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向次承揽人司机行使追索权。

  • 标签: 网约车 承揽关系 居间 劳动关系
  • 简介: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追求应当融入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中,反垄断法应以最为文化友好型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效率目标。反垄断法作用于文化市场主要以普通的消费性文化产品为规制对象,对非消费性文化产品应尽量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有些国家立法直接确立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法性,或将其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是基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考虑,但这种法定豁免模式并不符合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应以个案分析为基础,宜采酌定豁免模式。个案分析主要依赖两条豁免路径,一是效率抗辩标准,二是附属限制理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保护虽未有直接规定,但其第15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可类推为文化豁免的制度依据,只是需要注意规定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障碍。

  • 标签: 文化多样性保护 文化豁免制度 效率抗辩 附属限制
  • 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三分法 狭义程序瑕疵 视为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 标签: 认罪 认罚 从宽 正当性 案件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