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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保护条例》作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

  • 标签: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未来我国消费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 标签: 消费者 撤回权 立法模式 直销 远程销售
  • 简介:浅析执勤交警与违章冲突现象马建刚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联系广大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执勤交警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违章现象。在纠正违章和处罚违章的过程中,执勤交警与违章之间往往存在着心理上的对抗,并由此引发行为上的冲突...

  • 标签: 违章者 交警 围观者 对抗心理 常见错误 心理和行为
  • 简介:派遣劳动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我国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难以适用,由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雇主责任应规定如下: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派遣劳动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派遣单位承担选任雇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派遣劳动者 职务侵权 雇主责任
  • 简介:论对消费利益的法律保护刘克希在商品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个人,与销售商、生产商相比,无论在经济实力、交易经验还是在法律援助、诉讼经验等方面,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商品经济越发展,这种趋势往往越明显。为了抑制这种趋势,以实现社会公正,商品经济较发...

  • 标签: 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 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权利 保护法 消费者合法权益
  • 简介:金融商品较之有形实体商品更为抽象、复杂,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应对金融服务课以缔约说明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目前没有确立金融服务缔约说明义务统一规范,现行立法呈现出立法分散位阶低、监管体制不完备、说明内容不统一、说明责任行政化的缺陷,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定金融消费保护法,实现金融商品交易的功能监管,明确金融服务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主体与对象、内容与要求、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使其切实发挥保护金融消费的作用。

  • 标签: 金融服务者 缔约说明义务 统合立法
  • 简介:广告发布是广告产品的最后把关和监管。现有《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使得该条款形同虚设。应当改向发布商倾斜理念为向消费倾斜的理念。为此,法律应当以信赖财产侵犯说为基础,规定广告发布实质审查义务和过错举证责任;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建立律师费用请求权和发布专门赔偿基金救济机制。

  • 标签: 欺诈 信赖 惩罚性赔偿 救济机制
  • 简介:经济、科技、法律三之间关系初论谢家道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法律这三个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因为它们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富强,而且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研究它们及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1992年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科技...

  • 标签: 中国经济 法律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高科技信息技术 科学技术 西方发达国家
  • 简介:金融消费作为金融交易的一极对于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金融消费的权益时常被侵犯且普遍保护不周。无论从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对金融消费权益进行保护都具有正当性。对于金融消费的权益应当进行倾斜和适度的法律保护,并且应针对我国本土语境,对农民、年轻人和西部金融消费给予更大程度的倾斜保护,对处于金融市场中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应赋予更多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义务。在法律制度安排上,结合我国国情应做出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 标签: 金融消费者 倾斜保护 适度保护 本土语境
  • 简介:本文从立法内容与法律责任两方面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及不规范性信息披露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中外比较.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对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投资的利益.

  • 标签: 中国 证券市场 立法 法律责任 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
  • 简介: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保护中山大学法政学院刘荣军博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强调。与此相应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各种组织,采用司法和行政手段来加强对消费的保护。然而,现实中消费权利...

  • 标签: 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人 惩罚性 侵权行为法 消费者权利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简介: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其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在分析消费纠纷各种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消费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措施、建议。

  • 标签: 消费者纠纷 仲裁 争议解决
  • 简介:对法西斯国家在二战中造成的大量人员伤害的国际审判确立了人权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本体地位,从法理上深刻影响了国际法体系的各实体部门,也影响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内法体系,标志着现代法治社会由机构“权力本位”转向个人“权利本体”。类似于战争伤害的人权追诉。由艾滋病引发的大量生命和财产侵害也成为联合国“人权宣言”指导下的国际司法客体,而被追诉的侵权主体往往是那些负有防控艾滋病毒、救治艾滋病患者、保障艾滋病关联权利的责任权力机构。艾滋病关联群体是指艾滋病确诊、艾滋病毒携带以及易被感染和传播的高危人群,他们在就业、医疗、居住、社交、教育、婚姻、家庭、从政、隐私及名誉等方面的公民权利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中国关涉艾滋病的侵权在农民工、同性恋、性工作者、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中比较突出。借鉴现代国际社会和中国传统“礼法”社会的治理经验,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在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人权包括艾滋病关联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人权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中表现出了更多的“中国特色”。

  • 标签: 人权 艾滋病关联者 歧视 同性恋 农民工
  • 简介:《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以及从“QQ相约自杀案”法院判处腾讯承担lO%的责任看,不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政策考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规定的责任呈愈发严苛的倾向。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法律形式 弱势群体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权论述较少,司法实践中有人把刑罚权和审判权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弄清二的含义和异同。一、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于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或资格)。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法学家对国家有刑罚权没有提出异议。资产阶级法学家对国家是否必须有刑罚权却有两派不同主张。一派认为国家不必有刑罚权。

  • 标签: 刑罚权 司法实践 刑事案件 命令权 法院裁判 审判机关
  • 简介: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 标签: 云计算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性质 责任承担
  • 简介:防卫行为侵害第三法益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于第三,对此应采用综合分析说,视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假想防卫或普通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害利用第三之物,防卫反击时损害该物的情况,这应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类型是侵害将第三的人身作为工具加以利用,防卫反击时伤害到第三的情况,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成立条件上应从严解释。第四种类型是防卫利用第三之物导致该物损害的情况,对此需视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

  • 标签: 防卫行为 第三者 法益 侵害
  • 简介:从法解释学视角看,“知假买假”也是“消费”,应适用《消法》第55条经营赔偿责任。《消法》第55条所体现的债的问题也颇值得关注;从合同法视域看,《消法》第55条所涉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之一经营的责任是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发的)缔约过失之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关于《消法》第55条的特殊规定应当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篇而不是违约责任篇予以规定;从债法角度看,实施欺诈行为并作出“假一赔十”表示的经营,应依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的相关规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消费者 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