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的市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往往存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可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危险,或者说很有可能将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英美法系针对上述情况创设了预期违约的制度,大陆法系则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不少人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完全能够解决相关问题,没有必要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存在必要,两种制度可否并存呢?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简介:国家经贸委权威人士最近指出,为加快企业的外贸改革步伐,国家将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为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落实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的措施,包括:集中批准一批国有大型企业、机电出口企业、纺织出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放宽对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权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部分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允许设立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两抄西市、茶叶等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搞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试点。对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同样要给予进出口权,也同样要给予扶持。目前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企业出口中遇到的问题:一是要加快出口退税;二是在解决自营企业出口所需配额、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