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客观必要性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不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不适应我国政府职能的划分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在国家承认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政府职能作用越来越明确,若仍然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统一的制度,不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企业可能出于自身的考虑,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些财务决策等,以实现少缴税的目的。(2)不能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由财政部执行,无需经过立法程序,而且各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均有权制定或补充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税收应保
简介:新中国建立后的审计,从时间上来讲,在这里主要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82年,假如去掉“文化大革命”,则到60年代中期,共计17年时间。一、监察机关负有审计职责(一)历史回眸。1、我国历代王朝的监察机构皆兼有审计职能。除周朝以及秦汉的御史大夫和清朝的都察院是一家独掌审计、监察职权外,比如,隋唐宋元的御史台与明朝的都察院以行政监察为主,同时兼理部分审计工作;2、中华民国的监察机构也兼行审计职权。按照广州国民政府公布的《监察院组织法》,于1925年8月成立的监察院第二局掌理审计事务。次年10月4日,第二局改为监察院第二科掌理审计事务。1927年11月5日,第二科改为监察院第三司掌理审